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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收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鉴于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所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中的个别项目称谓、计量单位有所变化、调整,现予以修正(详见附件),请按照修正后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修正表(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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