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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关于建立“统配煤矿内部银行”的通知
各省(区)公司、各煤矿企业、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煤炭体制改革,配合“八五”煤炭总承包的实施,用好资金,扩大筹资渠道,提高资金效益,总公司决定,建立统配煤矿内部银行(以下简称内部银行)。内部银行是统配煤矿财务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内部银行是统配煤矿和总公司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开展融资业务的专门机构。今后有关借贷、资金担保等项业务请各单位直接与内部银行联系。现将内部银行章程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内部银行的主要职责是为统配煤矿和总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办理各种资金结算业务;申请各种银行贷款,并为贷款、技术及设备的引进,资金的相互调剂等提供担保,代办结算业务;提供短期流动资金以及小型技改、技措、综合利用和多种经营项目的借款业务等。 
  二、内部银行目前暂挂靠在财务局,具体事项由财务局筹办。 
  三、内部银行所需人员由财务局调剂解决。 
  特此通知。 
  附:统配煤矿内部银行章程。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 
 
 
统配煤矿内部银行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统配煤矿内部银行(以下简称内部银行)是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单位,是办理统配煤矿及总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之间内部融资业务的专门机构。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2条 内部银行的任务和宗旨是:在国家有关统配煤矿的总承包政策和金融政策的指导下,在统配煤矿和总公司内部引入银行机制,实行资金有偿使用;运用各种信用形式,搞活企事业单位的资金,挖掘闲散资金的潜力;扩大筹资渠道,缓解煤炭生产、加工利用、多种经营的资金筹措困难;促进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为发展煤炭工业,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3条 内部银行的周转资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 
  第4条 内部银行设在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机关办公大楼内)。 
  邮政编码:10071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5条 内部银行的业务范围是: 
  (1)各种资金的结算; 
  (2)各种专项基金的调剂; 
  (3)上级有关部门拨付资金的调剂; 
  (4)内部信托存款和放款; 
  (5)各种债务担保和鉴证; 
  (6)总公司各种内部贷款和投资; 
  (7)各种票据承兑、贴现和保管; 
  (8)各种内部融资证券的发行和代理; 
  (9)融资租赁; 
  (10)经济咨询以及总公司授权办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6条 内部银行实行总公司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设行长一人,副行长一至二人。 
  行长负责内部银行的全面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第7条 行长的职责是: 
  1.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制定内部银行的经营方针、目标和计划,经主管机关批准后贯彻执行。 
  2.按有关规定申报和设立内部机构。 
  3.制定内部银行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4.领导和检查监督业务机构的工作。 
  5.定期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提交年度信贷、财务预决算报告。 
  6.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8条 内部银行建立独立的业务、财务制度,在国家专业银行单独开立帐户。 
  第9条 内部银行坚持资金有借有还,有偿使用,有偿服务的原则。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各种计息收费办法及标准,收取和支付资金有偿使用费,并酌情对重点项目予以优惠。 
  第10条 内部银行的财务核算纳入国家对煤炭工业承包范围,各项收入扣除税金、业务经费后的盈余对总公司承包,实行上交分成亏损自补的办法。具体办法和指标由财务局制定。 
  第11条 内部银行的留利分成,55%用于发展基金,并建立台帐准备金制度。 
 
 
第五章 终止程序 
 
  第12条 内部银行因各种原因需要撤销时,由总公司财务局组成清理小组,对内部银行的债权债务、资产资金进行清理,对人员安置提出意见,待总公司批准后,内部银行依据有关规定办撤销手续等善后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13条 本章程经总公司批准后执行,修改时同。 
  第14条 本章程的未尽事宜将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15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内部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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