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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汽车审批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勤俭建国、艰苦奋斗的方针,控制消费基金和财政支出过快增长,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根据沪府办秘(1994)0712号文的批复及沪委办(1994)10号文的通知精神,自即日起,各社会集团单位办理报废(转籍)更新、过户等手续的小型客车,须按控购审批程序,上报市控办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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