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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土地局拟定的《陕西省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

  陕西省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实施方案
  做到“凭证管地、持证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拟定陕西省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实施方案。
  一、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目的
  开展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目的是,查清土地权属状况和利用情况,掌握土地市场信息,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制止非法交易和炒买炒卖土地违法案件的发生,从而有效地防止土地资源浪费和资产流失,促进土地登记制度规范化,提高土地管理工作质量。

  二、本次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范围、内容 本次年检工作的范围是全省城市、建制镇及独立工矿区的国有土地。各地、市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扩大年检范围。
  年检工作内容:查验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及登记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或改变用途等是否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查处违法批地、违法用地行为。
  年检进度要求:各地、市、县(区)应在1999年7月底前完成土地证书年检的部署和组织落实工作,并全面开展年检工作。2000年1月底前完成年检工作并做好成果汇总、总结和成果上报工作。
  省土地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年检工作,并在1999年12月至2000年1月对年检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2000年2月底前完成全省汇总和工作总结。

  三、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组织实施 年检工作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地、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为了确保年检工作顺利开展,由省土地局成立督查小组进行督办。各地、市、县(区)土地局也应抽调专门人员督促、检查年检的进度、质量和成果汇总工作。 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在本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于1999年7月底前报省土地局。县(市、区)土地局要按照地市的要求,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方法步骤
  地、市、县(区)土地局按照发布公告,提交证件,核对证书,实地勘察,加盖印章,案件移交,成果汇总的程序开展年检工作。
  地、市、县(区)土地管理局应当按《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表》逐项统计、汇总上报。地市颁发的《土地证书》由地市填表,县(市、区)颁发的土地证书由县(市、区)填表后报地市汇总。
  各地市土地管理局上报省土地管理局的土地证书年检工作成果资料包括以下内容(各一式五份):
  (一)年检工作总结,包括年检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和开展情况;年检及重点用地的数据统计及数据分析;土地登记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土地违法案件特征及处理情况、典型案件的说明;对今后土地登记工作的设想及建议。
  (二)年检汇总表(软盘两份)。

  五、土地证书年检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土地权利人不按规定时限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的,土地管理部门可责令限期补办;限期内仍不补办的,可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吊销土地使用证书。
  土地证书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土地部门对土地权利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以及企业改制、改变用途、商品房屋出售、房改房过户等行为,不得办理用地审批和登记手续。
  在年检期间,对1999年4月1日后按规定已办理或正在办理中的变更土地登记,不再进行年检,但应将变更登记后的情况直接填写在《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表》的“土地登记情况”栏内,以便统计、汇总。
  在年检工作范围内的、尚未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初始登记的土地使用者,应持有关证件,按《土地登记规则》的有关规定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办理《土地证书》。土地管理部门应单独填写《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表》。
  年检中发现错登、漏登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使用权更正登记或补登手续,更换《土地证书》;对土地使用权变更后未及时进行地籍图变更的,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修测和补测,以保持地籍图的现势性。
  对尚未完成地籍调查的地区,土地管理部门要利用各种资料或组织专业人员编绘年检区的地籍岛图,以保证年检工作不重、不漏。
  对年检中发现的违法批地、用地案件,要依法查处。
  对依法限制土地使用权利或者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使用权利的,可暂缓年检,但应将土地登记情况填写在《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表》的“土地登记情况”栏内,并在备注栏注记。
  年检中换发《土地证书》,一律使用国土资源部新版证书。
  年检收费参照国家财政部、土地管理局、物价局、测绘局《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执行。
  土地证书年检的具体工作由省土地局部署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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