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精神及其它有关规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在农村全面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详查、城镇完成地籍调查勘丈的基础上,由县(区)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土地登记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组,确定一名县级领导担任组长,吸收土地、农业、林业、民政、建设、司法、财政等部门领导参加,共同研究解决土地发证中的有关问题。各种土地证书要以县(区)人民政府的名义颁发。
二、严把发证质量。农村土地初始登记工作,必须在土地利用现状详查的基础上进行,要按照土地登记复核的土地权属界线的面积进行登记。在农村的国营农、林、牧、渔场、公路线路、水利支干渠、国家储备仓库、邮电、通讯等用地可根据征地文件和图纸进行登记、发证;城市、县城、建制镇(建成区)、村庄内部工矿区、独立工矿用地单位及居民宅基地必须先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勘丈扣再进行登记发证。
三、严格掌握政策。土地登记发证必须按照国家颁发的《
土地登记规则》和《山西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进行。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以及其他土地权利拥有者均应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向所有地县(区)土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土地登记的以非法占地论处;凡不按规定如期变更土地登记的,除按违法占地处理外汇,还要吊销土地证书;凡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界址争议的,要待纠纷和争议解决之后再进行登记发证。登记发证的工作费用,按照省土地局、财政局、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山西省土地登记收费实施细则》收取,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要如数缴纳,不得拖欠。
四、确定发证进度。农村土地初始登记发证工作,务必在今年年底完成,12月份市里要组织验收,其标准按《山西省农村土地初始登记发证验收细则》执行。各县(区)要积极组织力量,精心安排部署,保证按时高质量完成任务。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