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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试行《福建省科技攻关项目组织实施条例》的通知

党的十二大确定了我国经济建设的战略目标,中央领导同志对我省提出要走在四化建设前头的殷切期望,要实现这一宏伟目标,“不靠科学进步,这个目标就有落空的危险。依靠科学技术进步,这个目标就有实现的把握。”我们要在全省范围内,依靠科学技术调整产业结构,发展新兴产业;
  依靠科学技术促进农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依靠科学技术实行老企业技术改造;依靠科学技术搞好特区建设;依靠科学技术使新的建设工程收到投资少、见效快的效果;依靠科学技术在资金、能源、材料等方面为宏伟目标的实现创造条件;依靠科学技术实行科学的管理。为此,各级、各部门都必须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对经济建设中有重大经济效益的关键性的科学技术课题进行“攻关”,为保证科技攻关项目的组织实施,省府原则同意省科委提出的《福建省科技攻关项目组织实施试行条例》,现批转你们试行。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报告。
  省科委、计委所提出的我省“六五”期间的科技攻关项目计划(修改讨论稿),基本可行,具体项目计划,由省科委、计委下达。攻关项目的各有关主持协调部门和承担单位,要迅速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具体落实,组织实施。
  省攻关计划项目所需经费,希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按一月二十二日省府办公会决定执行。
  一、目的
  为保证“六五”期间省科技攻关项目的统一协调,组织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二、指导思想在全面开创社会主义建设新局面总方针的指导下,牢固树立发展经济必须充分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各级各部门都要来为科技进步开路的指导思想,以取得经济、社会效益为中心,以形成生产力为出发点,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建立技术责任制,打破部门和行业的界限,组织起来,协作攻关。

  三、攻关目标
  “六五”科技攻关的总目标是:通过组织攻关,使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和经济效益有所提高;对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中的重大技术关键有所突破;对促进社会发展有所贡献;对“七五”期间经济、社会、科学的协调发展有必要的科学、技术储备。
  省的科技攻关项目要根据国民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需要,现有财力、物力、科技能力的可能,技术和经济的合理性,取得的成果能推广应用,短期能见效,以应用、开发研究为主的原则,由有关部门组织科技、经济、社会、管理专家进行论证选题,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省的“六五”计划,分别组织实施。
  攻关要分层次,各级各部门都要有各自的攻关目标,但各承担单位在安排上要有一盘棋思想,在与上级攻关项目有矛盾时,要首先保证全国、省和上级攻关项目实施的需要。

  四、论证选题
  科技攻关,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项目特点,由项目负责组织协调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和课题的主持单位、承担单位的有关专家及科技人员,进行项目和课题的论证,并推选出项目和课题的负责人。论证的主要内容是:
  1.项目的目的、意义和经济社会科学效益。
  2.国内外现状、水平、发展趋势。
  3.研究的最终目标,分阶段目标,技术关键和试验方法在技术上的先进性、可能性,经济上的合理性及推广应用的可能性。
  4.已有工作基础。
  5.经费概算与物资条件。
  6.主持和承担单位负责人的条件情况。
  7.变成生产力尚需配套安排的其它关键问题。

  五、明确责任
  各攻关项目在组织协调部门的主持下,研究确定项目的总主持单位和分课题的主持单位、参加单位,并确定试验研究人员和管理干部。主持单位负责组织参加单位编报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及试验研究方案,组织实施,协调进度,管理财务,汇总项目阶段进度报告和结总,提交成果鉴定所需的全套技术资料。
  各项目的主持单位与课题主持单位或参加单位之间应签具合同。项目主持单位,代表本项目各课题主持单位或参加单位为乙方,项目组织协调部门为甲方,双方签订合同。项目主持单位与分课题主持或参加单位,也应订立协议或合同。
  在计划任务书或科研合同批准下达后,必须按照规定项目课题的目标、技术经济指标、进度、经费匡算及开支范围偿还金额和期限等条款执行,非经签约各方同意,不得单方更改。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应按批准程序办理。

  六、措施条件
  人、财、物三方面是攻关项目顺利实施的基本条件,要具体落实。
  凡承担攻关项目和课题的主持人和参加人员(科技和管理人员),经确定后,不得随意变动,他们的所在单位,要给予各方面的方便,在分配工作任务时,应首先保证攻关的需要。
  凡攻关项目所需的试验研究经费,除部分由科技三项费用支付外,大部应从地方财力、部门和地、县的有关经费、技措费或企业留成中挤出,并随项目拨到项目主持协调部门统一管理。
  凡属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工艺改革等方面所需经费,应由技措费或农业经费或受益单位支付。
  凡攻关项目所需的物资、材料燃料等,省各有关部门要纳入计划,保证供应。省科学器材公司要协助解决做好申请调拨和零星、紧缺物资的组织供应。
  凡攻关项目所需的情报、计算技术、测试技术、计量技术以及有关调查、统计资料,各有关单位要优先安排解决。

  七、鉴定推广
  攻关项目完成后,由项目主持单位准备好鉴定所必需的材料,提请项目主持协调部门组织专家正式鉴定,根据成果的类别,提请评奖。项目中有的课题先期完成的,应及时组织鉴定,不必等全项目完成。
  攻关项目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属攻关项目各参加单位所共有,非经攻关项目各参加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发表或进行转让。
  科研成果转让和奖金所得,应根据贡献大小合理分享。经正式鉴定的成果,有关部门要列入推广计划,落实安排接产,原研究单位要负责接产和推广中的技术问题,保证成果转变为生产力的顺利进行。
  财税、物价部门应按规定在税收和价格上给予优惠。

  八、精神文明
  科学技术,不仅是建立现代化的物质文明的强大手段,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科学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它同一切投机取巧、唯利是图、自私自利的行径是格格不入的。要大力提倡精神文明,遵守科学道德规范,讲信誉、讲风格、讲贡献,相互尊重,团结协作,互帮互助,取长补短,与争名夺利、各自为政、技术封锁等错误倾向作斗争。

  九、组织领导
  省科技攻关项目,在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项目、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各有关部门和地区应将攻关项目的组织领导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主动想方设法地为科技攻关开路。
  项目的主持协调部门,要及时了解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于每年十一月份,向省府汇报攻关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的主持部门,是第一线指挥官,要深入各课题组,检查督促,交流经验,解决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在攻关项目中信守协议、合同,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懈怠不力,贻误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对造成重大损失者,追究技术、经济责任以及攻关项目调整或中止、撤销等的意见建议。

  十、本条例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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