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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市区公共客运市场秩序的通告
  为加强我市市区公共客运交通管理,严禁非公交车辆从事公共客运活动,维护公共客运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溪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市区公共客运市场的日常管理。 
  二、凡在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市政道路内(公路除外)从事公共客运交通运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与经营业务相关的资质条件,经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并由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签发营运证件后方可运营,否则不得从事公共客运活动。 
  三、单位职工通勤车必须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注册,悬挂统一制发的“职工通勤车”标志,并按指定的线路行驶,不得在市区公交站点停靠,严禁从事经营性运营。 
  四、长途客运车辆进入市区,必须按有关部门审定批准的线路行驶,按指定的站点停靠,严禁在非指定站点停靠载客。 
  五、禁止出租汽车在市区批准设置的公交站点标志牌前后15米路段内招揽乘客。 
  六、从事市区公共客运的车辆,必须按规定的运营线路运营,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运营线路,严禁脱线、超线、串线运营。 
  七、违反本通告的,由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非法从事市区公共客运的,责令停止非法运营活动,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市区公共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运营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长途客运车辆在市区内非指定站点载客和出租汽车在市区公交站点区域内招揽乘客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八、对妨碍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稽查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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