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仲裁委员会:
你委沪仲(95ぉ第1号《关于仲裁案件受理费核价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仲裁委员人接受仲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时,向申请人收取“仲裁案件受理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市工商局、房地局、科委的仲裁机构从1996年3月1日起停止仲裁收费。
二、收取案件受理费时,必须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收入按照
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
四、请即到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购印证》的注册手续。
此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价物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