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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地方煤炭运销系统管理体制变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适应煤炭市场的新形势,维护正常的煤炭运销秩序,加强对地方煤炭产运销的宏观调控,促进煤炭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1992)66号文件精神,全市地方煤炭运销系统管理体制,要由现行的块块管理为主,改为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
  现将这次管理体制变更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不影响现行市、县(区)经济利益、不改变现行财务体制不变更财产所有权的前提下,县(区)煤炭运销公司领导班子划一级管理,由上一级煤炭运销公司征求当地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后任免,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发煤站、公路煤焦出省管理站、结算点、汽车队等单位的领导班子,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区)煤炭运销公司任免。

  二、各级煤炭运销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以煤炭经销为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三、全市所有地方发煤站和公路结算点的煤炭运销业务,统一纳入煤炭运销系统管理。煤炭铁路运销实施计划,统一由省煤炭运销总公司逐级下达。铁路运销煤炭的结算,由市公司根据省总公司安排同各县(区)煤炭运销公司、各专线矿协商,可以实行市、县(区)及专线矿多形式的结算办法。但不论那种结算办法,都必须实行一票结算方式。对公路出省,非地方煤炭运销系统收购小窑煤、省内工业用煤等,由县(区)煤炭运销公司结算点或管理收购小窑煤办事处,按照公路出省煤统一管理的办法进行成交和结算。

  四、各级煤炭运销公司对放开价格的煤炭,根据省总公司的要求,要按照煤炭品种、质量和市场供求情况,按质论价,随行就市,挂牌销售。

  五、认真贯彻“以运、以销定产”的方针,最好产运销的衔接和平衡。市、县(区)煤炭运销公司今后根据同级煤管局的意见同煤炭生产企业签订销售合同,积极组织发运。

  六、各级煤炭运销公司及发煤站、公路煤焦管理站和区域结算点要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好生产企业、用户和市、县(区)等各方面的利益。

  七、市煤炭运销公司要积极筹建多种联营形式的省外煤炭销售机构以及加工、销售、服务于一体的大型公路出省煤炭交易市场。

  八、煤炭价格提高和放开后,市、县(区)煤炭运销公司要认真加强领导,按照晋城市人民政府晋市政发(1992)59号文件《关于提高和放开地方煤炭价格的通知》精神执行,认真抓好专项基金的回收上交工作。

  九、凡是实行煤炭生产和运销合署办公管理体制的县(区),要将煤炭运销这一块从领导到职工单列出来,并尽快组建成独立核算的煤炭运销公司,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安排,搞好人事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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