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集团购买车辆管理的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现对社会集团购买车辆审批作如下规定:
一、审批原则
(一)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增或更新汽车须按市委办公厅沪委办[1994]10号文《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汽车编制、配备管理规定》的要求配车,原则上禁止行政事业单位购买进口小汽车。
(二)国有企业新增或更新汽车根据财政部控办财控字[1996]2号文《关于对国有企业购买小轿车加强控购管理的意见》精神,对购买进口高档小轿车不予审批;购买中、低挡小轿车,必须事先得到企业职代会的同意,否则,一律不予审批。购买其他车辆,参照沪委办[1994]10号文的要求,适当放宽审批条件。
(三)亏损、微利、欠交国家税款、拖欠职工工资及企业人均职工工资收入在市规定的标准线以下的单位和企业,新增或更新小汽车,原则上不予审批。
二、审批程序
(一)凡申请购买汽车的社会集团单位,要向所属上级财务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填写由市控办统一印制的“新增(更新)小汽车、大轿车申请表”一式三份。其内容包括:单位级别、机构性质、人员编制、申请理由、现有车辆情况、购车资金及车种车型;如属企业须附“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属新成立的单位,应附上级主管部门或编委的批准文件,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核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
(二)主管部门收到购车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申请购买的车辆是否必需、资金是否落实、购车理由是否正当,经审查属实后,财务部门签注意见并加盖控购审批专用章或公章,上报市控办。
(三)市控办根据单位车辆拥有情况及申请理由进行审查。经审批同意的,开具“专控商品调节基金解款通知单”或“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审批通知单”;不予同意的,在15天内退主管部门。
三、办理不同车辆的要求
(一)报废(转籍)更新车
属于报废(转籍)更新车辆,单位除填写“新增(更新)小汽车、大轿车申请表”外,必须先将车辆送经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鉴定并盖章后,将旧车送交废旧汽车回收单位解体或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交易后,凭“上海市机动车报废(转籍)更新申请表”办理控购审批手续。
(二)过户车
由于单位的撤销、合并、分户而引起单位名称的变更都作过户处理。过户包括有偿过户和无偿过户。办理过户的车辆必须先经车辆监理部门鉴定后,再办理边户转让手续。凡不能保证行车安全,已达到报废条件的,应予报废,不能再转放过户。调入单位须经控购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卖车单位原则上在卖车一年内不准再买新车。
(三)抵债车
因货款纠纷而引起用车辆偿还债务的抵债车辆,在报经控购机构审批的同时,须附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快书》、《调解书》或《裁定书》复印件。
(四)海外侨胞、外国友人捐赠的汽车
1.在外经济贸易活动中接受外商、侨商和台、港、澳客商赠送的轿车和国际无偿援助项目进口的车辆,凭“对外经济贸易部进口设备审批办”批准的批文到控购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2.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非贸易往来活动中捐赠的车辆,须经市政府办公厅批准后,附市政府办公厅的批文复印件,再据以申请办理报批手续。
(五)专用车辆
专用车辆指国家有关部、委、办发文或市有关局发文指定的专用车辆。申请办理专用车辆的单位须附市控办和有关局联合下发的文件,方能办理审批手续。
(六)出租营运车
出租车辆凭“新增(更新)营业用客车申请单”办理控购手续;长途营运车辆凭“新增(更新)长途跨省客车申请单”办理控购手续。
四、本规定由上海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