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供水工程是我市极其重要的基础设施工程之一,它不仅保证着城区18万人民的生产生活用水,而且对沿途村镇用水也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为了确保延安供水工程安全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
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现就加强延安供水工程的管护工作,特通告如下:
1、延安供水工程(包括输水管道、沿线水厂、计量站、调压池、倒虹、管桥、路涵、阀井、标志桩以及有关供电通讯设施)实行供水处与所在县(区)、乡政府及县(区)水利局双层管理。供水处属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供水管道和设施所在县(区)、乡政府及县(区)水利局要大力协助供水处搞好管护工作。
2、工程所在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挡工程主管部门对供水管道、设施的管护和维修。维修中若涉及给单位和群众的补偿,要按照“先维修,后补偿”的原则进行,补偿标准按原延署发[1996]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3、供水管道中线两侧各10米范围为供水工程安全保护区。严禁在工程安全保护区内挖掘、取土、打井、钻采、埋坟、爆破、开沙、采石或搞各类建筑。
4、公路、电力、邮电、厂矿、机关、乡村组织及个人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中,确需在保护区内进行挖掘或横穿供水工程管道的,应事先同供水主管部门协商,签定协议和施工方案后方可进行。施工中造成供水中断或供水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进行补救和赔偿损失,施工结束后,按要求恢复原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5、严禁非工程管理人员擅自开启井阀、井盖及偷水行为。
6、严禁各种车辆及推土机械在管道或管桥顶部行驶。
7、严禁在管道顶部堆放物料和向阀井内倾倒垃圾杂物。
8、严禁偷盗、拆毁工程石料、钢筋、混凝土板、井阀、井盖、标志桩和通讯、供电等设施。
9、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规处理。
特此通告
二OOO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