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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及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46号)等文件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全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同时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制定了有关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换证的有关规定:
  (一)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与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每种证件又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种。国家税务局采用浅红色,标有中国税务与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字样(中英文)的底纹,地方税务局采用浅绿色,标有中国税务与地方税务局登记字样(中英文)的底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外套分别为枣红色、墨绿色。
  (二)换证范围、原则:
  1.换证范围:
  (1)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政府机关,个体工商户(包括外地在沪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等取得应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分别换发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件,对于从事非生产、经营而取得应税收入或临时发生应税劳务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换发新证;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已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但没有发证的纳税人,应当立即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或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2.换证原则:
  (1)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中央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发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对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地方企业所得税等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发地税税务登记证件,对既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又缴纳地方税收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发国税、地税两种税务登记证件。
  (2)对由于变更经营范围等引起缴纳税种变化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相应增发或注销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件。
  (3)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独立核算的纳税人核发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对上述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均核发国税、地税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对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纳税人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在本市范围内的纳税人其总、分支机构不论跨区、县还是在同一区、县的,均应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注册税务登记证由其独立核算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发,并通知分支机构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其税收征管仍按原来的体制执行。
  (6)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核发数本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三)换证时间、方法:
  1.换证时间:
  全市范围的换证时间从1996年8月1日起到1996年10月30日止,各分局在市局规定的时间内相应安排时间进行。
  2.换证方法:
  应予换证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指工商执照上注明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下均同此义),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包括正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企业税务登记表》或《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纳税人,两份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完整填写,连同工商执照(副本)、本市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包括证书和IC卡,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证等证明、资料送交主管税务机关,经专管员审核签注意见,所长复核,报分局批准,随后各分局按市局统一格式的户管清单填写汇总,报市局核实,再由主管税务机关换发上述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
  应予换证的其他单位,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包括正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企业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存纳税人,两份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完整填写,连同工商执照(副本)、本市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包括证书和IC代码卡)等资料、证明,经各分局初审后,将初审的所有资料和户管清单送交市局稽管处,由市局复审,并核发户管核准单,再返回给各分局,各分局凭市局核发的户管核准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证件查验后归还给纳税人)。
  (四)税务登记代码的编制: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代码、分别登记”的原则,凡同时核发国税、地税两种税务登记证件的,国税、地税的税务登记号一致。
  2.根据国税总局文件精神,每个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除外)在办理税务登记前,必须到本市的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全国统一代码证。凡未能提供全国统一代码证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本次税务登记号为15位号码,具体规定如下:
  (1)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政府机关等单位的税务登记号是:前六位为税务机关管辖的编号,后九位为本市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单位统一代码。税务机关的编号为:上海市为31XXXX,市辖区为3101XX,市辖县为3102XX、市辖直属分局为3100XX。具体号码如下:
  黄浦区为310101,南市区为310102,卢湾区为310103,徐汇区为310104,长宁区为310105,静安区为310106,普陀区为310107,闸北区为310108,虹口区为310109,杨浦区为310110,闵行区为310112,宝山区为310113,嘉定区为310114,浦东新区为310115。
  南汇县为310225,奉贤县为310226,松江县为310227,金山县为310228,青浦县为310229,崇明县为310230。
  一分局为310041,二分局为310042,三分局为310043,四分局为310044,五分局为310045,外税分局为310046,海洋石油分局为310048。
  (2)个体工商户采用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5位号码。
  3.鉴于增值税发票交叉稽核系统、防伪税控系统以及出口退税系统使用原15位税务局记号码更替需要过渡期;同时,由于采用新的税务登记号编制规则,会给税务机关内部管理带来不便,所以我们在编制新的税务登记号(以下简称税务登记号)的同时,还要按沪税稽[1993]194号文第三条的规定对今后新开办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编制原税务登记号(以下简称税务管理码)15位号码,即前六位税务机关管辖的号码按上述规定,后九位仍旧按原税务登记号规则编制,打印在税务登记证件正本边框内的右上角和副本年月日下,并注明是税务机关管理码。因此,每个纳税人有税务登记号和税务管理码两个号码。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1996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均使用税务管理码。
  4.对纳税人申请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登记号的处理办法:纳税人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其税务登记号不变;因纳税人住所或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其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其税务登记号前六位由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赋予,后九位单位统一代码不变。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税务登记号停止使用。
  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税务登记不涉及身份证号码变更的,税务记号不变;涉及身份证号码变更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采用变更后的身份证号码编制税务登记号。
  5.对纳税人申请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管理码的处理办法:
  纳税人申请变更税务登记的,不涉及经济性质、所履行业变化的,其税务管理码不变,涉及经济性质、所属行业变化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沪税稽[1993]194号文规定重新编制税务管理码(最后5位顺序码不变);因纳税人住所或经营地点变动,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其原税务管理码停止使用,随后由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编制税务管理码。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税务管理码停止使用。
  (五)纳税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纠正;
  2.逾期不纠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停止供应发票。

  二、关于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有关规定:
  (一)税务凳记证件由市局实行“集中管理、按户发证”的办法,各分局凭市局核发的领料单到市局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二)凡在换证过程中和今后新办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先由各分局初审,随后将户管清单和税务登记表报市局稽管处审核,再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凡在换证过程中和今后新办的其他单位,先到市局初审,各分局凭市局的户管核准单接受办理税务登记。
  (三)关于纳税人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的有关规定:
  凡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申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的,当由各分局初审,随后将变更清单,注销清单和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报市局稽管处审核,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凡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单位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先由原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再将初审的所有资料退市局稽管处审核,随后凭市局签注审核意见的变更税务登记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因住所、生产经营地点变动或经济性质改变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其他单位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先由原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再将初审的所有资料送市局稽管处审核,由原主管税务机关凭市局签注审核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再凭市局核发的户管核准单到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单位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办理,并报送注销清单给市局备案。
  (四)税务登记资料审核的内容:
  受理纳税人办理税务新办、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审核的内容是:工商执照的副本、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文,验资报告、注册资金来源和资金性质的证明、章程、联营协议、全国统一代码证(包括证书和IC代码卡)、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证等证件、证明和资料。
  (五)市局建立定期督查制度:
  1.各单位应严格按市局户管分工原则及本规定受理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办法。凡不符合市局的户管分工原则及上述规定的应自觉纠正,并及时报市局稽管处和作相应的调整。
  2.市局将定期对各单位受理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市局的户管分工原则及上述规定的,市局将发文纠正,并予以调整。
  3.各单位自行发现不符合市局的户管分工原则及上述规定的,不自行纠正也不报告,或市局检查发现上述情况单位逾期不纠正的,市局将按照户管分工原则作出相应调整,并在市、区(县)两级财力结算时按分税制原则和户管分工规定进行处理。

  三、关于税务登记的收费、定额收据的使用、税务登记证件销毁、工本管理费结算等问题:
  (一)税务登记的收费仍按沪税稽[1994]3号文执行,各分局必须使用市局统一印制的定额收据,并严格按照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增发副本的收费标准和税务登记证件、镜框、塑套的发放标准执行,按月报送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件及工本管理费月报表,按季结算国税、地税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
  (二)各分局在换发新证或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若发现有原税务登记证件遗失现象,应通知纳税人在报纸上公开申明作废,随后凭登报申明作废的报纸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各分局在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后应集中销毁,并在8月10日前与市局结清老记工本管理费。
  各单位在对纳税人换发新证以后发生变更、注销、打印报废等原因收回的证件报送市局审核后,由市局集中销毁。

  四、其他事项:
  本次税务登记换证对于澄清税源、完善征管资料管理、规范征管程序、明确征管职责、实现征管计算机网络信息共享和加强税收征管等都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各单位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领导重视,加强宣传
  各分局要有一位分管局长具体负责,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换证工作的意义及必要性,向纳税人进行广泛的宣传。宣传的重点放在核发两种税务登记证件的必要性和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新的程序上面。本次换证对于区分收入级次、理清户管有重要的意义,希望各分局坚决执行市局精神,能够按期做好这项工作。
  (二)密切部门配合,便利纳税人换证
  本次换证根据国税总局精神,按照“统一代码、分别登记”的原则,税务登记号采用了单位统一代码表识,所以各分局要加强与各区、县技术监督部门的配合,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便利纳税人。
  (三)及时沟通情况,注意信息反馈
  各级税务机关对换发税务登记证件过程中来自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反应必须密切注意,及时研究对策,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向市局报告;换证工作结束时市局将组织验收。各分局在换证工作结束后要写总结报市局,并填写《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情况统计表》,在11月15日之前上报市局(附表1(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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