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陕西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牟8月25日
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陕西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陕西省宗教事务局)是主管全省民族和宗教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将全省民族、宗教干部培训工作交由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民族和宗教工作政策、部署和指示。
(二)研究提出我省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具体政策,草拟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制定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对全省少数民族和宗教情况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的建议和意见。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
(四)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五)协助有关部门拟定加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规划,推动少数民族扶贫工作;组织调查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研究制定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
(六)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做好少数民族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工作,承办相应事宜。
(七)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配合有关部门揭露和打击打着宗教旗号的邪教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八)管理全省民族识别和民族成份的鉴定。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九)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以及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安排使用。
(十)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管理宗教界开展同国外、海外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少数民族、宗教对外宣传工作和办理国外、海外少数民族及宗教界访问团体参观、考察、访问事宜。
(十一)指导地、市、县民族宗教部门的工作,协助各地人民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二)推动各民族和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各民族和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十三)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协助有关部门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内设5个处(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委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吸毒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新闻发布、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保卫和接待工作;负责委机关财务报账和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工作;调查研究民族、宗教方面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草拟我省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办法;编辑民族宗教刊物;组织民族志、宗教志编纂工作;协调搞好全省民族宗教干部和宗教职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承办本委涉外交往事宜;办理各地、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团体民族、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事宜。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以及宗教界上层人士的安排使用工作。
(二)民族一处
承办全省民族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方面的工作;参与民族工作理论和民族工作中有关政策、法规的综合研究;参与研究拟定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参与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法规、政策的起草及宣传教育工作,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调解民族纠纷,管理民族识别及民族成份的鉴定工作;协助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使用工作;组织参加全国性或区域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开展各民族之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
(三)民族二处
配合制定民族聚居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扶贫开发工作;为城镇少数民族企业的发展提供服务和指导;支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引导民族聚居地方和企业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依法监督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承办全省少数民族经济的综合统计与分析;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特需物资的分配和使用。
(四)宗教一处
承办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方面的工作。对宗教事务依法实施管理;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非法、违法宗教活动;调查研究宗教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政策性意见;参与研究拟定宗教方面的政策、法规并进行宣传教育;帮助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省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帮助宗教团体开展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考核工作;审核、审批有关宗教方面的事项;帮助做好有关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活动;及时掌握省内外宗教动态,依法处理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五)宗教二处
承办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工作。对宗教事务依法实施管理,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非法、违法宗教活动;调查研究宗教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政策性意见;参与研究拟定宗教方面的政策、法规,并进行宣传教育;帮助天主教、基督教省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参与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考核工作;审核、审批有关宗教方面的事项;承办家教活动场所的年检工作;帮助做好有关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活动;及时掌握省内外宗教动态;依法处理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其中: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副局长)4名(不含专职委员),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