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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的“两类”型企业如何实施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你局沪税外分业[1996]43号《关于如何追补“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年度考核不合格应退还税收优惠问题的请示》悉。关于你局提出的外商投资企业如被同时认定为“先进技术”和“产品出口”型企业,企业按规定可选择其中一种类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在年终考核时,若其选择的类型未能符合实施税收优惠的要求,能否允许企业改选另一类型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对连续三年经考核不合格,被有关部门吊销“两类”型企业证书的企业,其以前年度经考核合格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要予以追回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并补充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如被同时认定为“两类’型企业,可按[1987]财税字第8号文第五条的规定,自行选择其中一种类型享受税收优惠。若该选择的类型于年终考核时不合格,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其改选另一经考核合格的类型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二、对连续三年经考核不合格,被有关部门吊销“两类”型企业证书的企业,其以前年度经考核合格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可不予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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