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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确认我市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民间组织管理工作,明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市民政局关于确认我市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9月15日

  关于确认我市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
  为了贯彻夯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中办发[1999]34号)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参照省民政厅《关于重新确认我省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陕民社发[2000]223号),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社会团体双重管理体制,使社会团体较好地发挥积极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就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办发[1999]34号文件精神,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为: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负责社会团体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和资助;
  (三)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四)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违法行为;
  (六)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二、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我市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指:
  (一)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含部门管理机构),直属行政机构;
  (二)中共西安市委各工作部门(含部门管理机构),中共西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
  (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
  (四)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

  三、经市人民政府授权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该社会团体的业务并能对其进行指导,能够全面履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管理职责的组织;
  (二)为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组织;
  (三)有具体机构和人员从事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组织。

  四、市人民政府授权下列组织为全市性
  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市总工会,共青团西安市委员会,市妇女联合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侨办,市科学技术协会(自然科学类行业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应为该行业政府主管部门),市纺织工业总公司,市物资工业总公司,市保险公司,市轻工业合作联社,市供销合作社,市一级各商业银行,市建材工业总公司,市农工商总公司及中共西安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选派政治强、作风正、素质好的同志从事社团管理工作。
  各社会团体校以上规定,认为需要调整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时,应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社团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同意后负起管理职责,原社团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即行消失。
  各区县党委、政府对本级社团业务主管单位的确定可参照以上意见执行。
西安市民政局
二○○○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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