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市水利局《关于对水利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实行监控的具体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晋城市水利局关于对水利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实行监控的具体办法
社会主义市场既要发挥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作用。又要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水利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愈来愈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是中央和地方的投资重点之一,其中物资消耗在工程投资中又占较大的比重。
近几年,水利建设所用物资在流通过程中遇到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1)一些推销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将质劣价高的产品推向建设单位。(2)一些包建工程单位,为了节约承包费用成本,偷工减料,使用劣质材料。(3)一些建设单位出于本位主义的缘故,代替亲朋好友将经营的不合格产品用于建设工程、更有甚者,个别领导本身就搞自我推销产品从中谋利。致使一些质次价高的物资通过各种关系、疟疾流入水利系统,造成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工程造价提高,有少数工程甚至建成之日便是报废之时。
根据国家水利部水物资(1995)25号《关于充分发挥水利物资主渠道,加强采购供应管理的通知》和省水利厅晋水发(1995)97号《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市水利建设实际,对全市水利工程所用主要物资,设备的采购供应管理实行质量,价格监控。具体办法如下:
一、市、县(市、区)两级水利物资部门(或聘请技术质检部门)具体负责水利物资的规格、质量、价格的监控职能。充分发挥水利物资单位在物资供应中的主渠道作用。保证质量、降低生产流通成本,保证工程物资供应。
二、水利物资的监控采取市、县分级监控。市重点水利基建工程及市管农田水利工程所需物资由市水利物资部门归口监控。县级重点工程和县管工程由县级水利物资部门归口监控。
三、监控采取审批验收制度。凡水利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质量、价格必须由同级水利物资部门(或聘请技术质检部门)审查认证合格者方可采用,并由检查人员办理手续。在施工中物资部门要进行检查监督,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停止使用,对工程质量造成影响或投资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其经济责任,经济损失由责任者全部赔偿,对重大责任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工程的验收必须由同级水利物资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对所用主要材料,设备最后再进行验收,一经发现不合格者,立即更换。
四、水利物资部门要坚持为水利工程优质、经济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管理、经营、服务”三大职能,建立验证制度。凡由水利物资部门提供给水利系统工程的物资,必须保证优质、保证价格合理,不能借系统管理将质量不合格,价格不合理的物资供给自身工程,违者坚决追究其当事者的责任。坚决杜绝质次价高的产品流入水利工程,保证物资供应,提高投资效益,为我市水利建设服好务。
五、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