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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市政府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市政府 决定继续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现就开展清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继续清理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含行政事业 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性收费)以及路桥收费、电价等重要价费,取消不合法收费,调整不 合理 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进一步优化厦门的投资发展环境,提高我市的综合竞争力。 
  二、清理范围及原则 
  (一)清理范围: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下辖的事业单位、协会等)收取的属政府定价的各类行 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性收费和其他收费。 
  (二)清理原则: 
  1、凡缺乏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未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所属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的不合法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和省已明文规定取消、我市仍在收取的收费,以及已取消审 批项目的收费,一律取消; 
  2、部分虽合法但不尽合理以及影响我市投资环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性收费, 予以取消或合理调降; 
  3、对国家或省制定的收费标准有收费幅度的,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从低核定,没有幅度的 ,按照实际情况适当调降; 
  4、各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经营性服务性收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符合 “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市清理收费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市效能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清理收费工作 ,并成立清理收费工作小组,组长由物价局局长担任。市财政局、法制局、监察局、审计局 、经发局、贸发局、外资局、社劳局、市府办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对行 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清理工作。 
  各区政府要参照市里的做法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区的清理收费工作。 
  四、工作步骤 
  本次清理收费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动员阶段(11月17日前完成)。由市、区两级分别实施。 
  (二)自查自报阶段(11月18日一11月30日)。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 各自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性收费逐项进行认真清理,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要 求 和时间,实事求是地将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和有关情况报送市清理收 费工作小组。隐瞒不报的收费项目视同取消,不得继续收取。同时,工作小组分别召开若干 企业座谈会,全面了解、掌握、核对面向企业和公民的各类收费情况。 
  (三)审查阶段(12月1日一12月17日)。由工作小组对各区、各部门自查自报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和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取消、合并、降低、保留的具体意见,反馈给各 收费单位。 
  (四)审定、公布阶段(2003年12月17日一2004年2月15日)。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对工作小 组反馈的意见有疑义的,应于12月30日前向工作小组书面报告,经工作小组审核并报市 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于明年3月底前以政府规章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清 理结果和管理、处罚措施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要充分认识此次清理工作是切实减 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发展环境、提高厦门城市综合竞争力 的重大举措。以此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大局意识,自觉服从和落实市政府的决定,抓紧落实 做好此项工作。 
  (二)要加强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派出工作骨干参加工作小组的工作 。各收费单位的一把手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落实专人做好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严肃纪律,约法三章。一是对这次收费清理工作消极对待、敷衍应付、落实不力,不能 按时按规定完成任务的部门、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二是对虚报、漏报、隐瞒不报收费项目 的部门和单位,在市政府重新公布收费项目后不得继续收取,由此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严 重后果的,给予该部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三是在市政府公布新 的收费项目、标准后,对不执行新的收费项目、标准,或自定收费项目、标准乱收费的部门 和单位,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该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和直接人员责任。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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