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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康复经费各级财政补贴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浦东新区财政局、残联、社会发展局、市第五财政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96]15号文件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中规定的“为保证本纲要的实施,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将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配套实施方案,有关部门要筹集资金,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及市府发[96]第35号文件批转的《上海市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规定的“各级政府要增加康复经费的投精神,现将我市各级政府对残疾人康复补贴经费的使用作如下通知:
  一、费投入几使用原则
  1、肢体残疾者的矫形手术、智残儿童的机构训练,市财政按完成一例50元标准投入,智残儿童的家长培训按每例20元的标准投入;
  2、肢残者的社区系统训练、低视力康复、白内障手术复明,市财政按每名30元的标准投入;聋儿康复,市财政按每名100元的标准投入;
  3、假肢、矫形器装配,市财政按每例5元的标准投入;
  上述各项康复经费投入,主要用于组织协调、摸底调查、宣传培训、组派医疗队、统计检查等。
  4、康复对象的贫困补贴按市财政对在市卫生局和市残康办指定的医院内实施矫形手术的贫困对象的医疗补贴仍按人均1200元的标准投入;对各语训机构在册的聋儿在1200元的幅度内补贴一个不同功率、不同式样的助听器;对农村实施白内障手术复明的贫困者按手术一例200元标准投入;对贫困肢残者装配矫形器者按每例50元的标准投入;
  5、对完成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部、聋儿语训部、智残儿童康复站的建站任务者,市财政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标准投入开班费;对完成市级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和低视力康复点的建站(点)任务者,市财政分别以每站7000元和3000元的标准投入开办费。
  以上各项康复经费投入要求各区县财政按1:1比例配套。
  凡核拨款项应专项专用,不得截留挪作他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对经费使用实施监督。
  二、申报程序
  本着任务挂钩、逐级申请、逐级下达的原则,议定申报程序为:由各级残疾人康作办公室,根据本年度完成的残疾人康复任务数的实际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经审核批准后,将专项经费直接拨给同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依据各区县上报当年完成的残疾人康复任务申请,经由市财政审定认可后,核拨任务款。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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