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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如何计算超税负返还问题的批复

  你局沪税外分[1997]48号《关于对1994年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如何计算增加税负返还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于1994年1月1日以后增加投资如何计算超税负返还的问题。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批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司增加投资计算超税负返还及出口退免税问题的请示》(国税函[1997]367号)的内容转知你局,请参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并变更工商登记的,不予计算税负增加返还。因此,在计算该公司超税负返还部分只能在原注册资本×××万美元内执行,新增加×××万美元注册资本部分在计算时应按比例扣除。

  二、对该公司出口货物实行免税,不予计算超税负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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