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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山东省关于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1.第五条修改为:“对哄抢运输物资、偷盗铁路器材、破坏铁路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坚决依法惩处。对非法收购铁路器材的废品收购站(点)应坚决取缔。对非法收购铁路器材为原料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删去第十一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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