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在定点屠宰场(点)外私宰上市的,予以取缔,并处以货值1至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二、删去第六条中“(经、商)、委、商业”,第十三条中“(经、商)”,第十四条中“商业所属部门”等称谓。
三、删去第二十一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