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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保监局关于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航意险替代产品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
  11月3日,我局要求各公司对乌鲁木齐地区航意险替代产品销售情况进行自查,并对部分兼业代理机构销售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通过乌鲁木齐和祥源服务公司、乌鲁木齐东宇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航意险替代产品,以上两家机构分别为中国人保财产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航意险替代产品兼业代理机构;二是公司自查报告中未反映上述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 122 条及我局《关于一年期以内航意险替代产品销售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航意险替代产品销售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在行业内通报批评。
  二、对高管人员实施监管谈话,记录入档案。
  三、责令改正,对乌鲁木齐地区航意险替代产品兼业代理网点进行清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12月5日前上报有关清理工作情况及整改报告。
  望你公司汲取教训,引以为戒,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内控管理,严禁恶性竞争,自觉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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