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
11月3日,我局要求各公司对乌鲁木齐地区航意险替代产品销售情况进行自查,并对部分兼业代理机构销售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通过乌鲁木齐和祥源服务公司、乌鲁木齐东宇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航意险替代产品,以上两家机构分别为中国人保财产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航意险替代产品兼业代理机构;二是公司自查报告中未反映上述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
保险法》第
122 条及我局《关于一年期以内航意险替代产品销售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航意险替代产品销售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在行业内通报批评。
二、对高管人员实施监管谈话,记录入档案。
三、责令改正,对乌鲁木齐地区航意险替代产品兼业代理网点进行清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12月5日前上报有关清理工作情况及整改报告。
望你公司汲取教训,引以为戒,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内控管理,严禁恶性竞争,自觉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