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在1991年曾以沪税稽[1991]59号文对企业非经营性收入的凭证作了具体的规定。从近八年来的执行情况来看,有些格式已不适合当前的需要,有些政策和当前的法规有一定的矛盾和抵触。为此,我局对现在使用的“上海市企业单位统一收据”(以下简称收据)除进行清理外,并对企业非涉税项目(非经营性收入)使用“上海市企业单位统一收据”作如下规定:
1.凡企业的一切收入都必须开具合法凭证,包括由主管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及市国家、地方税务局印制的收据。
2.现行的“上海市税务局统一收据”已使用多年,格式、版本等都不符合当前需要。经广泛征求意见后,现定下二种版本及格式(详见)。
3.一切涉税项目,包括减免税、阶段性减免税等都必须使用税务发票。
4.本收据只能用于各企业单位之间的非涉税内容,非经营性收入所出示的凭证。
5.本收据需验旧供新。各分局在验清开具内容无涉税项目后,才能供新。否则,需等补税和限期整改后,视情况再可购用统一收据。
6.凡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所开具的非涉税内容的凭证一般不能用本收据,可使用企业自印的凭证。
7.本收据由市税务局下属三家发票定点印刷厂统一印刷。印刷厂及监制章号码为:青浦印刷厂,10号监制章;市北印刷厂,1号监制章;奉贤印刷厂,36号监制章。其他任何号码的监制章不得印制。印制统一收据的批单由市国家、地方税务局统一审批,各税务分局不得批单,印刷厂不得印制。若有发现除通报有关税务分局外,承印印刷厂将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8.本收据的收据联使用全国统一防伪发票专用纸和防伪油墨印制监制章及防伪标记。监制章使用椭圆形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章,上环为: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下环为:地方税务局监制;中间为:上海市( ),包括内阿拉伯数字,代表印刷厂代号。
9.原有的方形监制章已停止印制,并由市局收回监制章清理销毁。方形监制章所印制的收据用至1998年10月底,从1998年11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的“上海市企业单位统一收据”。
10.各分局对原有方形章的收据,尚未售完的部分需进行清理,并造册报市局稽管处,从8月1日起不再出售旧的收据。新收据从6月30日后可向市局仓库领用。在10月底前新旧版本可同时使用,从1998年11月1日起全部使用新版收据。
11.原各分局擅自批准印制收据的,也应当同时停止审批。
12.对收据的其他管理内容仍与发票管理等同,若有违反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