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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低保审批和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城市低保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低保对象的认定?
  对低保对象的确认工作实行由低保申请人员收入认证部门(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县区经发局)与低保经办部门(各县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进行联动的双线认定方式。?
  低保申请人要向低保经办部门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并经县(市)、区经发局(经济局)认定的《鞍山市城市居民申请低保金收入证明》;?
  2.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出具的,符合就业条件且非个人原因而未就业的“未就业证明”;
  3.由社区根据其本人申请而提供的办理低保相关证明。?
  低保经办部门凭以上证明受理低保申请,并对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经民主评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予以保障。?

  二、实行先求职后保障?
  对凡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实行先求职后保障的原则。对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不就业的不予办理低保。各县(市)、区要为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或公益性岗位。申请低保且符合就业条件的未就业人员,必须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进行求职登记,接受推荐就业服务。对不按规定进行求职登记的,或者虽进行登记但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就业安排、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以及两次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视为已另有谋生手段,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实行劳动能力鉴定?
  低保申请人提出本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必须到卫生和民政部门共同指定的医院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对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积极予以办理低保。低保申请人如对鉴定结果有异议,要由市或县(市)卫生部门组织复鉴。?

  四、准确核实家庭收入?
  对申请享受和已享受城市低保的,有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的自谋职业者的收入,要按照《辽宁省城镇贫困居民自谋职业收入行业评估操作规范》和《鞍山市城市居民自谋职业收入最低计算标准》进行评估确定。?

  五、规范低保评审工作?
  社区居委会成立由其全体成员、社区民警、低保民主评议员组成的评议小组,负责对申请人低保资格的初审评定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成立由分管主任、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所长、民政助理、派出所社区队长、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主任、低保民主评议员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对申请人低保资格的审核评定工作;县(市)、区民政局成立由分管局长、低保工作人员、低保民主监督员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对申请人低保资格的审批工作。?
  低保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县(市)、区经发局(经济局)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为低保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收入证明材料,禁止弄虚作假。县(市)、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委会要根据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所提供的、并经县(市)区经发局(经济局)认定的收入状况证明进行认真评审。对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人员办理低保的,县(市)、区政府要负责严格审核把关。?

  六、做好企业改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
  各县(市)、区在企业改革工作中,要切实做好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援助、住房援助、供暖救助、应急救助等社会保障工作的衔接。在按照规定支付低保对象各项费用时,要相应地扣除政府或企业已预付的部分,避免重复救助。?

  七、低保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低保对象应主动提供准确的家庭人口增减、家庭成员就业和收入等变化情况,接受政府管理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复审;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未就业者,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并主动就业,每季度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提供1次求职证明或就业状况证明;同时,应当参加县(市)、区组织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公益性劳动。

  八、关于采暖费补贴认证?
  城区低保对象采暖费补贴认证由过去按采暖期一次性核定,改为按月核定。低保对象采暖费补贴认证工作自每年9月开始办理,对在供暖期(11月1日-3月31日)前已经取消低保待遇的,要同时取消其采暖费补贴待遇;对在供暖期内取消低保待遇的,从取消低保待遇(停发低保金)的当月起,停止其享受采暖费补贴待遇;对在供暖期内新审批的低保对象,从享受低保待遇(领取低保金)的当月起,开始享受采暖费补贴待遇。?

  九、关于基本医疗救助?
  有工作单位的低保对象,因个人原因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城市合作医疗的,不能享受城市特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城市低保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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