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根据《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对《股票上市规则》第八章第四条第(二)款进行补充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股票出现交易异常波动时,本所有权对其实施临时停牌,直至有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后的当天下午开市时复牌。某只股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所将认定为交易异常波动:
1、某只股票的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幅限制或跌幅限制;
2、某只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列入“股票、基金公开信息”;
3、某只股票价格的振幅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15%;
4、某只股票的日成交量与上月日均成交量相比连续五个交易日放大10倍;
5、本所或中国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况不受此限制。
二、上述有关修订条款将分步实施,其中第一项、第二项从6月5日(周五)开始实施,其余各项因技术原因推迟到7月6日(周一)正式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