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维护本地区粮食市场稳定,现结合近几年来市级粮食储备工作实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储备粮运作方式
市级储备粮坚持“政策性储备,市场化运作,现代化管理”的原则,采用“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方式,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
市级储备粮粮权在市政府,储备粮主要用于本市粮食市场调控和各种特定需求。市粮食局负责储备粮的收储、轮换销售等日常管理工作,市发改委、财政局、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储备粮进行监管。市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强化责任,各司其职,促进储备粮高效运作,确保储备粮储得实、调得动、用得上。
二、承储企业确定
市级储备粮运作主体选择应适应市场化取向,在发挥粮食购销企业作用的同时,进一步调动其他粮食市场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共同承担储备任务,努力提高储备粮运作效率。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由市粮食局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经营能力强、资产质量高、仓储设施好、保粮技术优的企业中择优筛选,承储库点要相对集中,实施规模存放。
承担储备任务的粮食购销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独立库点完好仓容必须在5000吨以上;有相应的粮食质检、保管等专业技术人员;仓房及配套设施齐全、完好;有必要的粮食检化验仪器;粮食经营能力较强,信誉好。
承担储备任务的加工企业,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正常,年度加工经营量3万吨以上;成品粮质量是市级以上放心粮油品牌;生产的成品粮优先供应南京市场。
承担储备任务的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是确保南京军需民食供应的口粮市场,年度粮食批发交易量在20万吨以上;具有较为完善的批发交易设施和配套的服务功能。
承担异地储备任务的企业同时必须具备的条件:在粮食主产区范围内,且粮食品质优良;该地与南京有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贸易合作关系;异地企业信誉良好,管理规范。
坚持实行承储企业年审制度。每年定期由市粮食局负责对承储企业储备粮收储及轮换销售等各环节的管理及运作情况进行考核评审,促进企业储备粮管理水平和运作能力的提高。对年审不合格的单位,下发整改通知,视整改情况调整储备粮计划直至取消承储资格。
三、储备粮收购和确认
市级储备粮计划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农发行等部门协商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储备粮计划一经下达,各承储企业要如期如数按品种完成,不得擅自变更。
市级储备粮由承储企业通过向生产者直接收购、到外地组织采购、通过大中型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价或招标采购等方式自主落实。
收购入库的储备粮必须是当年生产的新粮,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等以上质量标准,符合安全保管的水份要求。不得掺杂使假,不得以陈充新、以次充好。
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也可由承储企业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收购过程中,各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提高为农服务质量,方便农民售粮。粮食入库应专仓储存,合理堆放,及时做好各项验收确认的准备工作。
储备粮收购任务完成后,由市发改委、财政局、粮食局和农发行等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分别对品种、数量、质量及所需资金等情况进行核实。经检查无误后下达储备粮计划完成确认通知书。
四、储备粮储存
各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发的《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管理规章。未
经批准不得移库或随意变更库点,不得将储备粮委托给未经许可的库点储存,不得露天储存。
各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粮食库存、粮情检查和粮食质量台帐,全面贯彻“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制度,充分运用现代科学保粮技术和手段,确保粮食品质良好,杜绝发生坏粮事故。
要重视仓库等储粮设施的建设和维修改造,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仓储建设和改造资金的投入,不断优化储粮环境,提高保粮水平。
五、储备粮轮换销售
为保持库存粮食品质,市级储备粮原则上实行每年轮换一次。市级储备粮经市政府有关部门确认后,即可由承储企业在保持一定实物库存比例的前提下根据市场行情自主择机轮换销售。
承储企业实物库存比例界定:以区县为单位,常年一般月份实物库存量不低于储备规模的50%;稻谷接新前7—10月实物库存量不低于储备规模的30%。必要时,报经市粮食局批准,小麦、稻谷品种可在一定时期内进行互换。全市储备粮实物库存总量不得低于上述所规定比例。
轮换销售在规定比例范围内实行向市粮食局书面报告备案制;低于规定比例的,必须书面报市粮食局批准后方可销售。
加工企业的市级储备粮库存,可参与企业正常的加工生产经营,原则上月平均库存量不得低于储备计划。接新前确需轮出,必须报市粮食局批准。
粮食批发市场的市级储备粮库存,可安排投放本地市场供应,但市场的月平均库存量不得低于承担的储备计划。
六、储备粮动用
不断健全和完善粮食安全预警预报制度。市发改委、粮食局等部门建立的遍布全市并具代表性的信息采集网络,要密切关注并及时收集粮食价格变动情况和市场供应状况,通过各种粮油信息网络平台了解和掌握国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动态及价格趋势,正确及时发布粮食安全专题信息,为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当需要安排救灾救济、应付突发事件,以及调剂供求、平抑粮价时,由市政府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动用价格按动用时的市场价与承储企业结算。
动用储备粮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农发行等部门制定动用计划,确定动用的数量、品种和价格,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粮食局组织实施。
根据粮食形势和市场供应需求,一旦市政府决定冻结部分市级储备粮库存时,承储企业必须绝对服从,冻结期内因市场行情变化发生的价差盈亏由市财政统一核算。
七、储备粮补贴
市级储备粮的保管费、利息及轮换价差等费用由市财政实行综合定额补贴,承储企业自负盈亏。实物库存一旦销出,空库存期间实行减半补贴。
每斤市级储备粮年度综合补贴标准为:仓储企业8分,加工企业及粮食批发市场5分,预警、监管费用1分。每年视市场供需状况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粮食局及农发行等部门协商并报市政府批准可作适当调整。
区、县级储备补贴执行市级补贴标准,其中市财政每斤补贴6分钱,同时实行空库存减半补贴政策。
承储企业每季度终了前5日如实填报《南京市市级储备粮补贴申报表》,经区县财政局、粮食局审核后,于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报市财政局、粮食局;市属企业和其他企业于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南京市市级储备粮补贴申报表》报市财政局、粮食局。
市粮油调拨结算中心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市粮食局、财政局等部门上报各承储企业月末实物库存量,经市财政局等部门核实后,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由市财政局将上季度的储备粮补贴拨付至承储企业。
八、储备粮监管
市发改委、财政局、粮食局和农发行等部门要共同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地检查市级储备粮计划落实、库存管理、收储资金及综合补贴等政策的执行情况。
市粮食局负责建立市级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和完善市级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采取全面普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强化对市级储备粮监管。同时每年要定期对承储库点的负责人、会统计、保管员等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
市粮油调拨结算中心负责与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签订监管协议书,进一步细化监管员岗位职责,对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收购、储存、销售及基础管理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问题严重的,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报市粮食局备案。同时负责市级储备粮各类统计、仓储业务等报表的汇总、审核,定期上报市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等部门,确保市级储备粮收支存账目清晰、真实有效。
各区县粮食局负责所属企业市级储备粮全过程管理工作,积极协助市有关部门开展的各类专项检查活动,落实专人负责所属企业市级储备粮业务报表的汇总,并按时向市粮油调拨结算中心报送。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各项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手续,规范操作程序,建立和健全各类基础业务台帐,及时正确地反映分品种、分库点、分仓位的储备粮数量、质量和成本等基本情况,保证会计帐、统计帐、保管帐和库存实物一致,确保资金帐、实物帐相符,并定期向上级粮食局或市粮油调拨结算中心报送相关报表。承担市级储备粮的加工企业和粮食批发市场要建立粮食收支存日记台帐,一旦库存量低于市级储备计划,必须及时补足库存。异地市级粮食储备,要与当地粮食局及农发行等部门落实共管协议,指定专人驻点或定期巡查,确保异地储粮安全。
市相关部门同时要加强对区、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和检查,指导区县粮食储备工作的开展。
九、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一)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拨储备粮补贴直至取消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
1、因保管不当,造成市级储备粮变质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库点或调整品种的;
3、管理混乱,帐目不清,不按时上报各类业务报表的;
4、弄虚作假,库存不实,套取储备粮补贴的;
5、储备粮销售货款不及时回笼或挪作他用,违反储备粮资金使用规定的;
6、不配合或拒不接受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检查的;
7、其他不执行市级储备粮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市粮油调拨结算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予以批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监管工作职责不清,没有及时与承储企业签订监管协议书,导致市级储备粮管理行为不规范的;
2、监管员监督检查不到位,造成帐卡不一、帐实不符的;
3、内部基础管理不规范,不能及时准确向市粮食局等部门上报有关报表。
(三)市各职能部门在粮食储备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1、没有及时下达储备计划或管理监督不力,造成市级储备粮任务没有按期完成或储备行为混乱的;
2、储备粮补贴不到位,造成储备粮不实或影响储备粮安全的。
十、本实施意见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