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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采矿权交易服务及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国土资源分(县)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促进采矿权的公开、有序、合法交易,根据《江苏省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采矿权交易服务及其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的有关规定,现就采矿权交易服务及其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南京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的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本市县域范围内的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由各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将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服务纳入土地市场交易服务范围进行管理。

  二、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服务内容  采矿权交易的具体服务内容是:
  1、负责协助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期的协调、初审、报批工作。
  2、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委托,发布采矿权公开出让公告,具体组织实施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交易活动。
  3、收集、整理、储存、发布矿产市场信息,为矿山开采人提供有关政策法规及信息咨询服务。

  三、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服务收费
  1、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工本费每套1000元。
  2、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服务费,按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价计费收取:
  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1万元/宗;
  1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2万元/宗;
  300万元--600万元户(含600万元): 3万元/宗;
  600万元--1000万元户(含1000万元):4万元/宗;
  1000万元以上:5万元/宗。

  四、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服务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由按规定提供与采矿权交易相关服务的市、县土地矿产市场管理办公室向采矿权交易活动中的中标人、竞得人收取,不提供服务的不能收费。

  五、有关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应在采矿权交易场所公示标明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管理、监督。

  六、本通知自2006年12月15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00六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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