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驻徐各部省属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对外开放的迅速发展,各县(市)区、各部门的因公出国(境)团组日趋增多,大都取得了积极的出访效果。但是,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中仍存在着出访任务不明确、人员结构不合理、绕道、超时等问题。根据中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因公出国(境)审批和管理工作,特做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领导干部出国(境)要与出访任务相符,不得出国(境)执行与本人分管工作无关的任务或由下级主管部门人员和专业人员执行的任务。主要领导干部每年只能安排出访一次,但不是必须安排出访一次。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在同一时间或短期内分路出访。各县(市)区、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的出访要有计划性,出访确属工作需要,离境前一周应将出入境时间向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
二、因公出国(境)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县(市)区、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于每年年底制定下年度的出访总体计划。年度计划由市外办负责统筹协调,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然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严格控制计划外出访。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讲究实效,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和访问,不得把出访作为一种待遇,严禁借机公费旅游。
三、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和人员结构。出访团组人员要精干,除重要经贸招商团组外,因公出国(境)团组原则上由5-6人组成,其中经贸招商团组应以招商人员为主,其他团组应以相关业务人员为主,党政领导及其行政人员所占的比例不得超过40%。?
四、严格控制出访团组在外停留时间。访问一个国家在外停留最长不超过6天,两个国家不超过10天。严格控制出访三个以上国家,确因工作需要出访三个以上国家,原则上应控制在12天以内。确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和增加出访国家,要在请示中说明具体情况并提供详细日程。?
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出访应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取得1个国家签证而周游数国,不得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超出者两年内不得再派遣出国(境)。?
六、从严控制组团赴热点国家和地区访问。对澳大利亚、新西兰、巴西、南非、美国和欧洲主要国家访问的团组,要统筹安排,加强把关,从严审批。市外办应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在一段时间内拟访问同一国家或地区进行宏观管理和协调,必要时可对有关团组提出推迟或取消的处理意见,切实避免重复考察以及出访过于集中在某些国家和地区。?
七、所有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除特殊情况或有关规定外,公务出访团组、人员应从因公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不得批准公务出国(境)团组、人员从因私渠道办理护照、签证手续。严格控制办理一次审批、多次出入境手续。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办理一次审批、多次出入境手续。?
八、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参加国家各部委组派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团组人员结构和收费要合理,必须事先征得省外办批准同意。参加省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团组,必须事先征得市政府批准同意,到市外办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报名。否则,市审批部门将不予确认。对有关协会、学会、中心、公司等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一律不予批准。?
九、大力扶持六县(市)、五区和省级经济开发区开展境外招商引资活动,特别是到日韩开展招商活动。为提高工作效率,做到精细招商,今后,除全市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境外招商团组活动外,各县(市)区、开发区应独立组织本地区的境外经贸团组,市相关综合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和协助。?
十、出访团组要讲究实效,批准出访的团组应精心准备,保证出访取得实质性成效,对洽谈的合作项目和达成的合作协议要言而有信,认真抓好后续落实工作,出访团组回国后要有书面出访情况报告,在一月内将报告抄送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外办,由市外办每半年将全市 出访情况汇总上报市委、市政府。?
十一、规范经费开支。因公出国(境)团组要本着节约的原则,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和财政部、外交部规定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认真编制出访经费预算和外汇支出预算,并严格执行,不得擅自突破。严禁以任何方式向下属单位、企业转嫁出访费用。财政、审 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十二、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办理多本有效因公护照、因公赴港澳通行证,或未经审批办理并私存因私护照、外国长期居留证件等。因公出国(境)期间,护照、通行证应统一保管,任务完成回国后10天内,省管干部所持护照、赴港澳通行证交省外办保管,其他人员交市外办统一保管。逾期不交者省外办将吊销其护照、通行证,并在两年内不再为其办理因公护照、因公赴港澳通行证。
2007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