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9]1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企业在同一市地的,由总机构向市、地国税局提出提取管理费申请;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企业在省内但不在同一市地的,由总机构向省国家税务局提出提取管理费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向所属企业分摊并在计征所得税前扣除。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1999年3月16日 国税函[1999]136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