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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论证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等问题的函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部的要求,为了协助劳动部做好《劳动争议处理法》的起草、论证工作,现将需要论证的问题印发给你们,(见附件)请你们提出意见及主要理由,于六月十五日前将意见寄送我厅劳动关系处。
  附:需论证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问题。

  广东省劳动厅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校对:陈晓晖
 附件:
 需论证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问题
 一、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是以《劳动法》为依据,还是以《劳动法》为主要依据,以《仲裁法》为辅助依据?
 二、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是继续遵循三方原则,还是遵循政府一方原则?
 三、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是实行“一裁两审”的单轨体制,还是实行“裁审分轨”的双轨体制,或是实行劳动法院体制?
 四、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是确定在乡镇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还是设立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派出办事机构,或是两个机构均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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