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雇员业务的复函国家科委:
国科函办字[1997]28号函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事服务工作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1]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有关业务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6]72号)精神,同意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在广州、深圳市开展为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方雇员的业务。请该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及开展业务。(此页无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外事 劳务 公司 函
抄送:省外经贸委、国家安全厅、劳动厅、工商局,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