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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核电大亚湾地区的外国人雇请中国保姆的管理问题关于同意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为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方雇员业务的复函

中方雇员业务的复函国家科委:
  国科函办字[1997]28号函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事服务工作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1]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有关业务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6]72号)精神,同意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在广州、深圳市开展为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方雇员的业务。请该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及开展业务。(此页无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外事 劳务 公司 函
  抄送:省外经贸委、国家安全厅、劳动厅、工商局,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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