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的决议》,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议的决议》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小水电建设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粤府办[1996]第10号),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快我省小水电建设议案的实施办法》(粤府办[1996]第60号)。要切实重视小水电建设,把小水电建设列入议事日程,制定发展小水电的规划和扶持小水电的措施。
二、认真执行省关于小水电管理体制的规定。认真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的决议》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小水电建设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中对小水电管理体制问题作出的下述规定:
(一)小水电继续执行“自建、自管、自用”的方针、“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和“小水电要有自己的供电区”的政策。
(二)原有小水电和小水电独自形成的供电网络,仍由水利部门管理。今后小水电的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推行企业法人负责制,归口水利部门管理。
(三)小水电建成后,凡与省电网相联的,按照并网协议,由省电网统一调度。但各级电力部门不要上收和变相上收由地方建设管理的小水电及其供电网络,不要强行将小水电纳入大电网统一管理。
三、尽快将小水电电价调整到位。各布、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地方水电站上网电价作价原则》(粤价[1995]第50号)对小水电的上网电价进行核定,并尽快调整到位。
四、按规定返还及使用小水电电力建设费。小水电的电力建设费,要按照《关于加快我省小水电建设议案的实施办法》的规定,60%直接返还给县水利部门,用于小水电还贷和电站、电网更新改造,40%由市水利部门平衡调剂,也用于本市小水电的还贷及电站、电网更新改造。市、县政府不得截留、挪用。这部分资金要按照 《国务院
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国发[1996]第29号)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水利厅会省财政厅制定。
五、落实国务院国办通[1996]2号文件规定,农村小水电及其电网企业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4号通知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六、理顺省电网收购小水电电价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在《关于加快我省小水电建设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中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小水电各地方自用有余,并执行互抵政策之后,送上省网的电,凡没有达到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的,按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不含核电差价)结算。其计算公式是:[平均单位售电价(不含税)-单位供电成本-售电单位利润]×(1-线损率)”。1996年8月16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快我省小水电建设议案的实施办法》中,增加了“以省与各市关口表计为准”一句,现予以取消,按省人民政府的《关于加快我省小水电建设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执行。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不含核电差价)低于市、县综合平均收购价(不含核电差价)的,按市、县综合平均收购价(不含核电差价)收购。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不含核电差价)高于市、县综合平均收购价(不含核电差价)的,接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不含核电差价)收购。其差价根据“谁用电谁负担”的原则,由用电的市、县按补贴小火电的办法实施补贴。
省物价局会同省水利厅、电力局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及平均单位售电价、单位供电成本、线损率等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