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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购置的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2005年度购置的部分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榕国税发[2006]95号)收悉。
  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东南公司)于2006年4月18日就其所购置国产设备向闽候县国税局提出抵免所得税申请。该国产设备是东南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购置,购销合同约定东南公司分四阶段支付货款:A.合同签订后支付预付款,B.设备到货后支付部分款,C.设备到货后经一系列安装调试且验收合格后支付验收款,D.在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支付尾款。企业申请抵免的上述设备已于2005年到货,但目前尚处于安装调试阶段,财务上以“在建工程”科目管理。这些设备需待东南公司验收合格后(预计2006年底)方可投入使用,同时财务上转入“固定资产”科目管理。关于东南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取得的上述设备如何确定设备购置时间以及抵免的申请时间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东南公司与设备销售方的合同约定,设备由销售方或其指定企业提供安装、调试,在设备验收合格前所发生的安装调试费用和风险由销售方承担,销售方在东南公司设备验收合格支付C部分货款时开具全额发票。因此,东南公司采取分期付款结算方式购置的上述设备,应以设备验收合格时间确定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第  条第二款所指的“设备到货时间”,为便于管理,可以设备验收合格后发票开具时间确定为设备购置时间。东南公司应在设备验收合格并取得发票后的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免所得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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