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广州市更改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批复的通知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广州市更改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批复》(粤国税函[1997]419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粤国税函[1997]419号批复
关于同意广州市更改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1997年10月22日·粤国税函[1997]419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市更改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请示》(穗国税发[1997]286号)悉。为减少积压,避免浪费,经研究,同意你局将库存部分的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更改为万元版和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工作应当按粤国税电[1997]02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改版过程中要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安全,并将改版数量报省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