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问题的紧急通知》[(97)财税电字0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7)财税电字001号通知
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问题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12月24日·(97)财税电字001号
各省、自治区、直籍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6]财税字018号)规定了对化肥、农药等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在1997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有些地方来电询问1998年如何执行。经研究明确,在没有新的政策规定之前,该项政策1998年继续执行。特此通知。
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2月16日·财税字[199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货物自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增值税:
1.  饲料。
2.  农膜。
3.  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复混肥;原生产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免征增值税的复混肥范围仍按《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7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敌畏、氧乐果、辛硫磷、甲胺磷、杀虫双、丁草胺、敌百虫、对硫磷。
5.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二、下列货物自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1、  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重钙。
2、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久效磷、井岗霉素、多菌灵、水胺硫磷、灭多威、五氯酚钠、氰戊菊酯、莠去津、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威、棉铃宝、甲氰菊酯、三氯杀螨醇、甲多丹、灭铃皇、乙草胺。
  上述货物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应及时计算确定上述货物1996年3月末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留抵增值税额,并相应转入存货成本中,从1996年4月1日起停止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对于既生产销售上述货物,又生产销售其他货物的生产企业,可采用以下办法计算确定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而应转入存货成本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留抵增值税额(以下简称“应转成本税额”):
应转 企业1996年3月末期初 1995年上述货物的销售收入
成本=存货已征税款余额×—————————————————  税额  和留抵增值税额    1995年全部应税货物的销售收入
三、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乐果、乙酰甲胺磷、异稻瘟净、杀螟松、马拉松、磷化铝、除草醚,从1996年4月1日起恢复征收增值税。
四、自1996年4月1日起,《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1995]1号)中第3条“对饲料、农膜、化肥、农药、农机、种子、种苗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暂按原规定执行的规定相应废止。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