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征收分局、第二稽查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广东省内分支机构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7]280号)转发给你们,深圳发展银行广东省内分支机构1997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比照深国税发[1997]320号通知执行。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粤国税发[1997]280号通知
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广东省内分支机构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1997年10月14日·粤国税发[1997]280号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鉴于深圳发展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已按《
商业银行法》规定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营运资金由总行划拨,总行按年核定其费用指标,利润全额上划总行的实行情况,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对深圳发展银行在广东省内分支机构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圳发展银行在广东省内分支机构实现的利润全额汇总总行,由总行集中在深圳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省内分支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053号)及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实施就地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