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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广东省内分支机构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的通知
罗湖征收分局、第二稽查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广东省内分支机构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7]280号)转发给你们,深圳发展银行广东省内分支机构1997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比照深国税发[1997]320号通知执行。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粤国税发[1997]280号通知
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广东省内分支机构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1997年10月14日·粤国税发[1997]280号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鉴于深圳发展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已按《商业银行法》规定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营运资金由总行划拨,总行按年核定其费用指标,利润全额上划总行的实行情况,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对深圳发展银行在广东省内分支机构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圳发展银行在广东省内分支机构实现的利润全额汇总总行,由总行集中在深圳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省内分支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053号)及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实施就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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