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在罗湖区试行行政综合执法的议案》。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效率,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处罚,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的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批准市人民政府在罗湖区进行行政综合执法检查和处罚试点。同意罗湖区人民政府成立行政综合执法机构。
二、罗湖区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名称、组织机构、人员编制、执法范围、执法程序、复议管辖等具体实施方案由罗湖区人民政府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三、罗湖区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试点范围内,市、区相关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罗湖辖区按各自职权范围只行使行政管理权和监督权,不再行使检查权和处罚权。
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