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市直机关机动车辆号牌使用管理办法》(深管[1996]36号)自颁布实施以来,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部分单位在办理所属使用市直机关车辆号牌的车辆报废、更新、拍卖、调拨、转让、过户时,没有按规定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报废、注销、回收号牌等有关手续。二是部分已拍卖、调拨、转让的市直机关车辆,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致使部分市直机关车辆号牌流入社会。三是部分单位和个人公然套用市直机关车辆号牌,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损害了市直机关的形象。为彻底杜绝以上现象,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车辆号牌使用管理,经研究决定,近期内对市直机关车辆号牌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清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小汽车定编办组成的联合情查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 听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刘志娇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
钟容生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马志明 市委办公厅秘书处处长
李朝华 市府办公厅社会处处长
叶石佳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处处长
蓝志雄 市财政局行财处处长
王光照 市运输局交通处处长
魏青峰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处处长
联合情查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处),由钟容生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
二、清查工作具体安排
(一)清查范围:市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
(二)清查步骤及内容:
第一步:各单位自查。由各单位按附表内容填写自换发“九二”机动车号牌以来的车辆使用数量、车型、定编、牌号、调拨、拍卖、转让、过户、更新、报废等情况,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于9月30日前报市联合情查小组。同时,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将粤B07、08、09区间号牌车辆登记情况(包括车牌号、车属单位、车型、发动机号、车架号、登记日期及己报废的号牌和现有未入户的号牌),报市联合情查小组。
第二步:联合情查小组审查。清查小组根据各单位上报情况进行审查,列出需清理的单位和车辆。
第三步:清理。由清查小组对不按规定使用市直机关车辆号牌的车辆进订彻底清理。清理重点为不符合使用市直机关车辆号牌条件的单位;拍卖、调拨、转让后未过户的车辆;非法套用机关号牌的车辆。对清查出的不按规定使用市直机关车辆号牌的车辆,从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公安交管部门全部清理过户,并收回市直机关车辆号牌。
三、管理办法
为了方便机关工作,维护机关形象,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车辆号牌使用管理,负责管理市直机关车辆号牌工作的有关单位及使用市直机关车辆号牌的单位,在办理公务车辆定编、报废、更新、转让、过户工作中,必须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领导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工青妇组织及市财政全额拨款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直局级事业单位直接使用的公务用车、行政业务用车、接待用车,均列入市直机关机动车号牌管理范围。
(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必须加强对市直机关车辆号牌的管理,在发放、回收、清理中严格把关。市财政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小汽车定编办要协助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作好有关工作。
(三)按规定使用市直机关车辆号牌单位的小汽车定编,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签章后,再到市财政局、市小汽车定编办办理相关手续。市小汽车定编办不再直接受理上述单位的定编申请。
(四)上述使用市直机关车辆号牌的单位,在办理车辆报废,更新、转让、过户等手续时,须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签章,市财政局、市小汽车定编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方可受理。
(五)凡已使用市直机关车辆号牌的机动车和上述单位所属车辆以后在办理定编证和机动车辆年审时,必须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签章,未经审核签章者,市小汽车定编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一律不予办理年审手续。
(六)凡已使用市直机关车辆号牌的机动车和上述单位在办理车辆转让、过户等手续时,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必须收回市直机关车辆号牌。
(七)今后凡使用市直机关号牌单位的车辆,必须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八)违反上述规定者,将给予严肃处理;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者,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小汽车定编联审和机动车定期检验联审单位名单(略)
附件二:深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车辆使用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