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提高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
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精神,现就我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现行的兽医管理体制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发展的要求。加之国际、国内特别是周边省重大动物疫病时有发生,对我市形成巨大压力。为此,各地必须充分认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快我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
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和目标
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强化和提升政府对动物卫生管理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力度,将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机构和资源进行整合,统筹协调力量,提高兽医行政执法、技术支持的能力和水平。把动物防疫等公益性职能和动物疫病的诊断治疗、兽药饲料经营等经营性活动相分离,逐步推向市场,形成多功能、全方位的技术服务。
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我市动物卫生事业全面发展,不断提高全市动物产品的安全水平。
三、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
(一)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
市农业局全面履行全市兽医行政管理职能,市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列为市农业局的内设机构。
在市农业局兽医处的基础上增设一个兽医管理机构,即将兽医处分设为医政药政处、防疫检疫处(挂重庆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的牌子)。
医政药政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兽医医政、药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动物诊疗机构、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的管理;兽药产品的审核申报和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等工作。防疫检疫处(重庆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动物防疫检疫的监督管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应急疫情处置的组织协调和防控物资的管理等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已经独立设立畜牧兽医管理机构的,名称统一为畜牧兽医局。一些畜牧业比重大、兽医工作任务重的区县(自治县、市),应当在机构限额内独立设立畜牧兽医局;对于因城市功能定位正在强化,畜牧业生产比重小、兽医工作任务较轻而没有设立独立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近郊区县(市),可在农业管理机构内增挂畜牧兽医局的牌子,同时加强和完善兽医行政管理内设机构,强化兽医工作的行政职能。纳入政府序列的畜牧兽医局按规定程序报市有关部门审批。
(二)整合力量,建立健全兽医行政执法、技术支持机构
本着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体系相分离的原则,对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及饲料兽药的执法职能与人员和装备进行整合。
将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总站分设为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挂重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的牌子)。
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实施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饲料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
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承担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饲料的检测检验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根据畜牧兽医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兽医人员构成特点,可以分别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也可以整合力量,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所,并加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牌子,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和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三)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
基层动物防疫机构是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基础。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层农业服务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意见》(渝委发(2005)20号)精神,已经按照公益性与经营性职能相分离的原则进行改革的区县(自治县、市),其公益性人员的经费应全额纳入财政预算,进入乡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的,按照《
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应当立即从中心分离出来,独立设站,人员、业务、经费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尚未完成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的区县(自治县、市),必须加快改革步伐,实行一步到位,独立设站,“三权”归县。
乡镇畜牧兽医站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实施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防疫、强制免疫和承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实施动物疫情调查、动物疫病监测、动物疫情报告和畜禽圈舍等环境的消毒工作;负责兽药、饲料等养殖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和种畜禽管理工作;承担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畜牧业生产统计工作等公益性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加强村级防疫网络建设,配备村级动物防疫员,在基层畜牧兽医站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村级动物疫病的免疫、消毒和疫情观察报告等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畜牧兽医站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创新与防疫效果挂钩的绩效考核运行机制。
四、加强兽医队伍建设
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官方兽医是指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有权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对现有的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过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的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
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条件,经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培训和考试、考核,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并依法注册,持证上岗。从乡镇畜牧兽医站分离出来的经营性人员,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后,可以组建乡镇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符合兽药、饲料经营条件的,可以从事兽药、饲料经营活动,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服务。各区县(自治县、市)可以建立兽医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执业兽医人员的管理。
切实加强兽医能力建设。要重视和加强兽医教育和培训,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要加强兽医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五、建立完善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支持工作和基层畜牧兽医站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按国家规定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费一律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等公共服务投入的长效机制,充实和完善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条件,建设各级兽医实验室,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要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物质储备制度,改善扑灭动物疫情的基础设施条件。要按照重庆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编制本地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纳入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六、加强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领导
改革兽医管理体制是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好实施方案,报市农业局备案后组织实施。各级兽医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必须在2006年年底以前完成。各级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从改革的大局出发,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事、发展改革、劳动保障等部门认真落实改革方案,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和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