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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支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且指出转换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出市场,增强它们的活力,提高它们的素质,是深入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心环节,是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和发挥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关键所在。前一段时间,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通知》(中发〔1992〕12号文件)精神,在支持和保卫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方面,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已经做了许多工作,在1992年12月召开的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又进行了研究。为了在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内,更好地支持全民所有制企业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搞好转换经营机制的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全体干警结合学习十四大文件,认真学习《条例》和中发〔1992〕12号文件。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宣讲,还可邀请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和专家、企业领导干部给公安干警上课、辅导,使广大干警都了解《条例》和中发〔1992〕12号文件的内容,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统一认识,自觉地支持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二、积极维护和整顿厂矿企业周边的治安秩序,坚决制止和打击哄抢、盗窃企业物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治安环境。 
  三、密切注意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因利益格局调整而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在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内,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做好疏导和防范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对发生在企业内部的行凶伤人、制造事故、破坏生产、造谣煽动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及时认真地依法查处。对企业领导人和职工向公安机关投诉的案件或要求保护的,公安机关要认真受理,妥善处置,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对干部职工中因劳动人事、工资福利等问题发生的纠纷、矛盾及其他属于厂规厂纪解决的问题,应由企业党政领导处理,公安机关不要轻易介入。 
  四、公安机关要依法严肃查处经济诈骗犯罪活动,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但不得插手企业之间的经济、债务纠纷,不得参与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以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五、企业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要继续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企业法》和《条例》的规定,纳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指导监督,协助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特别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企业和要害部位,更须加强工作,确保安全。对亏损、破产、被兼并的企业,要督促企业和有关方面组织专人保护国家财产,防止被盗、被破坏。对企业安全保卫工作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事安排等,应按《条例》原则,由企业自行决定。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研究适应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做好企业安全保卫工作的新路子。 
  六、认真防止和纠正对企业乱摊派、乱收费和检查评比过多过滥的现象。对于按照有关规定由企业职工组成的治安联防队,要逐步调整任务,转变为以维护厂区周围安全为主。 
  七、对于原属城镇集体户口的职工,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辞退或开除后,只要本人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公安机关应准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于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除在服刑和劳教期间保留职工身份或企业自愿录用者外,不得强令企业安排就业。 
  八、对于特种行业、文化娱乐场所和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及其他易燃易爆行业的管理、检查和审批,既要严格执法,又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为企业的合法经营积极提供服务。对旅店住客普遍进行检查和查验结婚证的做法应即废止。 
  九、对于国务院授权公安机关实行行业管理的保安、消防等公共安全产品,公安机关要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通过对产品的检测和实行许可、认证制度,加强质量监督和宏观管理。凡品种、质量符合规定并经批准生产、销售的,要允许平等竞争,不准垄断和封锁。 
  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积极清理整顿企业公安机构。 
  十一、抓紧清理、修改与《条例》不相适应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大城市公安机关要根据《条例》、中发〔1992〕12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制定配套的具体规章制度,使基层公安机关有法可依,依法行政。 
  以上通知请认真研究执行,执行情况、遇到的问题望及时总结报告。 
 
 
1993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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