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县物价局、秀山县财政局、秀山县教委:
你们《关于调整秀山职业教育中心学费标准的请示》(秀山价文(2006)4号)收悉。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毕业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价(1998)208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秀山职业教育中心(省级重点职业高中)学费标准按(渝价(1998)208号)文件规定标准上浮10%。
本批复从2007年秋季入学新生起执行。上述收费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秀山职业教育中心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