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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无公害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无公害食品标志的管理,保证无公害食品的质量,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部《“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实施意见》,为规范化推进黑龙江省无公害食品的开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无公害食品标志是用于获得无公害食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产品及包装上的证明性标记。本办法所指无公害标志是全省统一的无公害食品认证标志。

  第三条 省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委)对全省统一的无公害食品标志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公害食品标志的申请、印制、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无公害食品标志基本图案、规格和颜色如下:
  (一)黑龙江省无公害食品标志基本图案为:(上图)
  (二)黑龙江省无公害食品标志规格分五种,其规格、尺寸(直 径)为:
   1号规格:10mm   2号规格:15mm   3号规格:20mm
   4号规格:30mm   5号规格:60mm
  (三)黑龙江省无公害食品标志标准颜色由绿色和白色组成。

  第六条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委托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委托机构),负责全省无公害食品标志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七条 凡获得黑龙江省无公害食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委托机构申请无公害食品标志。

  第八条 委托机构应当向申请使用无公害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说明无公害食品标志的管理规定,并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无公害食品标志。

  第九条 委托机构应当按照认证书标明的产品品种和数量发放无公害食品标志并建立无公害标志出入库登记制度。

  第十条 委托机构应当将无公害食品标志的发放情况,每季度报省农委。

  第十一条 获得无公害食品产品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证书规定的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无公害食品标志,以正明产品符合无公害食品标准。获得无公害食品产地认定的产地,按证书规定,可以使用无公害食品标志。

  第十二条 使用无公害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无公害食品产地认定证书和产品认证证书规定的范围和有效期内使用,不得超范围和逾期使用,不得买卖和转让。

  第十三条 使用无公害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无公害食品标志的使用管理制度,对无公害食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并存档。

  第十四条 无公害食品标志的印制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图案、规格和颜色负责制无公害食品标志。

  第十五条 伪造、变造、盗、滥用、冒用、买卖和转让无公害食品标志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从事无公害食品标志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所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委托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省农委投诉。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农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2003年1月13日)实施。

黑龙江省农委
200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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