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县(市)局: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整顿和规范税务管理秩序,强化税务登记属地管理,堵塞税务登记管理环节的漏洞,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市局决定对我市辖区内缴纳地方税收的纳税人实行税务登记属地管理。现将《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属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税务登记管理环节的税务人员和各级领导要提高对税务登记属地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此项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坚决杜绝税务登记管理环节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各单位要组织有关税务人员,深入学习《实施办法》,严格按照规定的税务登记属地管理范围和程序开展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耐心细致的受理纳税人的咨询,通过在办税服务厅张贴通告和利用大屏幕滚动宣传等多种形式向纳税人广泛宣传,确定《实施办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三、各单位对实施税务登记属地管理前已经存在的超范围管户、跨区域管户,要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区域范围主动进行调整。对拒不调整或拖延不办的,市局将强制予以调整,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四、各单位、各部门以及各岗位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中的规定履行税务登记管理职能,对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能的,市局将按照《
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对相应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五、税务登记属地管理工作将纳入市局征管质量考核和目标管理考核项目,市局将定期对此项工作进行考核和通报。
附件: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属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整顿和规范税务管理秩序,强化税务登记属地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地方税收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务登记属地管理”的具体含义是指我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地方税收的纳税人的税务管理机构为其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按行政区域划分)的当管税务机关(本办法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税务登记管理
第四条 市区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或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纳税人(个体业户除外,以下称“市区纳税单位”),须携带有关证件到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税务登记确认窗口(哈市道里区友谊路501号,以下称“市局登记确认窗口”)办理属地确认手续。市局按照属地原则确认其当管的地方税务分局,并派发纳税人识别号。上述单位经市局确认后,由当管分局征管综合科受理、审核、登记、发证。
市区内个体业户申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由当管税务所受理,分局征管综合科审核、登记(变更)、发证。
县(市)纳税人申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由县(市)局所属的当管乡镇分局受理、审核、登记(变更)、发证。
第五条 市区纳税单位到市局登记确认窗口办理属地确认手续时,须相应提供以下证件: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第六条 市局登记确认窗口工作人员对市区纳税单位申请进行核实、确认后,为其开具《税务登记属地确认通知书》,派发纳税人识别号,并发放《税务登记表》、《税务管理卡》等要求纳税人填写的资料。
第七条 市区纳税单位办理确认手续后,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管理卡》等资料,于五日内持《税务登记属地确认通知书》,连同按规定应提供的证件资料,到当管的地方税务分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市区个体业户、县(市)纳税人直接向当管税务所、县(市)所属乡镇分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表》、《税务管理卡》等资料,并如实填写,接受审验。
第八条 受理市区纳税单位税务登记申请的分局应对其所持《税务登记属地确认通知书》进行核对。经核对确属本分局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不属于本分局受理范围的,应根据计算机系统提示的信息,告知纳税人应办理的事项。对未经市局确认的纳税单位,分局不得擅自受理(办理)税务登记;对擅自受理(办理)的,一经查实,市局将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对已到市局进行确认,但未按规定期限到当管分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市区纳税单位,市局将根据“税务注册系统”自动提示的《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清单》通知相应分局,由被通知的当管分局进行清理。
第十条 分局、县(市)所属乡镇分局应认真做好相关的政策辅导和咨询服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在收到纳税人办理开业(变更)登记申请三十日内,予以审核、发证。
第三章 税务登记属地管理
第十一条 税务登记属地管理实行三级管理,即市局、分局或县(市)局、税务所(乡镇分局)三级。其中:市局负责全市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区分局负责辖区内区级以上纳税单位的税收征收管理,县(市)局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区税务所负责辖区内街办企业、个体业户、集贸市场及非从事生产经营、取得应税收入的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县(市)乡镇分局对辖区内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十二条 市区各分局税收征管范围:
1.各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纳税人(由涉外分局、开发区分局管辖的除外)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区的行政区域以哈尔滨市民政局勘定的行政区域界限为准。
2.开发区分局负责经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有人区批复文件)且生产经营地点在开发区集中区内、并已在开发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纳税人(包括涉外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3.开发区集中区内不符合入区条件的纳税人和开发区集中区外、符合入区条件的纳税人(不包括涉外企业),其税收征管由生产经营所在地当管税务分局负责。
4.涉外分局负责市区涉外企业(由开发区分局管辖州除外)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5.其他需由市局明确的征管范围。
第十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及各岗位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中的规定履行税务登记管理职责,对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将按《将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对相应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市区税务所和县(市)局所属乡镇分局要强化户籍管理,建立健全“户籍管理责任区制度”,要按街道(村屯)分组划定责任区,在征期后对未办理税务登记户和已登记申报户进行清查,并确保将责任落实到人。对未按规定落实责任,在户籍管理上出现问题的,将按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税务登记属地管理工作将纳入征管质量考核与目标管理考核项目,具体考核方法、内容及分值另行制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0日起试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相抵触的,以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仍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附件: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属地管理的通知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整顿和规范税务管理秩序,强化税务登记属地管理,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哈尔滨市税务局税务登记属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自2003年2月10日起对我市辖区内缴纳地方税收的纳税人实施税务登记属地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税务登记属地管理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我市辖区内[包括七个行政区、开发区和十二县(市)]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地方税收的纳税人。
二、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县(市)局税收征管范围
1.各区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纳税人(由涉外分局、开发区分局管辖的除外)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区的行政区域以哈尔滨市民政局勘定的行政区域界限为准。
2.开发区分局负责经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有入区批复文件)且生产经营地点在开发区集中区内,并已在开发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纳税人(包括涉外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3.开发区集中区内不符合入区条件的纳税人和开发区集中区外、符合入区条件的纳税人(不包括涉外企业),其税收征管由生产经营所在地当管税务分局负责。
4.涉外分局负责市区涉外企业(由开发区分局管辖的除外)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5.各县(市)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县(市)的行政区域以哈尔滨市民政局勘定的行政区域界限为准。
6.其他需由市地方税务局明确的征管范围。
三、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程序
(一)市区纳税单位
1.市区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或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涉及改变税务机关的纳税人(个体业户除外,以下称“市区纳税单位”),须在法定的办理期限内携带以下证件到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税务登记确认窗口(哈市道里区友谊路501号,以下称“市局登记确认窗口”)办理属地确认手续: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2.市局登记确认窗口工作人员对市区纳税单位申请进行核实、确认后,为其开具《税务登记属地确认通知书》,派发纳税人识别号,并发放《税务登记表》、《税务管理卡》。
3.市区纳税单位办理确认手续后,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管理卡》等资料,于五日内持《税务登记属地确认通知书》,连同按规定应提供的证件资料,到当管的地方税务分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由当管分局征管综合科受理、审核、登记、发证。
(二)市区个体业户
市区内个体业户申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由当管地方税务分局相关税务所受理,分局征管综合科审核、登记(变更)、发证。
(三)县(市)纳税人
县(市)纳税人申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由县(市)地方税务局所属的当管乡镇分局受理、审核、登记(变更)、发证。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