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分局、县(市)局、稽查局、社保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促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地税发[2003]2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