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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黑河市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二00三年二月十二日
  黑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请示》(黑市价格字[2002]6号)收悉。黑河市自来水公司由于供水能力超前建设,生产设备大量闲置,加之原材料、电价上涨,使供水成本不断上升,几年来企业经营一直处于亏损局面。遵循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经研究,同意黑河市供水价格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1、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50元调整为1.80元;

  2、工业用水及行政事业(包括群团组织)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3.80元调整为4.00元;

  3、经营服务用水及特种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5.50元调整为5.70元。
  按国家规定,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实施前,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密切关注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的反映,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给我们。
  此价格自二00三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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