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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房屋产权验证收费的通知
省建设厅,各设区市物价局:
近来,部分地市询问有关房屋产权验证收费问题。现将房屋产权验证收费问题明确如下:
江西省物价局《关于对房屋产权验证收费标准复函》(赣价经字(1996)63号)中规定,对1986年以来未发生房屋产权变更的验证工作收取适当的验证费。鉴于当时的实际情况及验证工作至现在已近5年,考虑到验证工作的时效性及连续性,各地房屋产权验证收费截止至2001年12月31日停止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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