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一)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要继续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做好这项工作,关键是要落实资金。为此,要着力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应由财政承担的资金要全部列入预算。全省各级财政都要调整预算支出结构,优先、足额安排这项资金,企业、社会筹集不足的部分,财政也要给予保证。财政确有困难的地方,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一定的支持。劳动部门要积极协助财政部门核实弄准下岗职工情况,认真测算,做好资金预算安排,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二是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工作,保证社会筹集资金的落实。社会筹集资金的落实主要靠提高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后的增收部分。要按照国务院《
失业保险条例》和《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扩面和征缴工作,及时将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所有城镇职工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保证参保率达到90%以上;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强化基金征缴,保证收缴率达到90%以上。同时,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杜绝各种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要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做好挤占挪用基金和企业欠费的清偿清欠工作。挤占挪用基金6月底前必须清理清偿完毕,企业欠费年内必须收回50%以上。三是要督促企业落实自筹资金。财政部门要会同劳动、经贸等部门在全省推广“安阳经验”,尽快制定企业经营状况和出资能力评估标准和办法,对企业经营状况和出资能力做出客观评估,以确定不同企业的具体出资比例。同时,要对各地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保证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二)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要进一步加大劳动力市场建设和职业培训的资金投入。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都要认真落实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促进再就业经费,推动劳动力市场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建设,力争到2000年初步建成全省城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实现劳动力供求信息、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管理信息、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和保险金发放信息、职业培训信息的微机化管理,不断提高劳动力市场运行的质量和效率。要加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培训机构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联系,强化就业服务,对每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进行一次以上的职业指导,提供三次以上的就业信息,提供一次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下岗职工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举办再就业洽谈会等服务达到相应要求的,可从促进再就业经费中拨付相应的费用;培训失业职工,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职业培训费中补贴。培训失业、下岗职工,不得向个人收取培训费。
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税收和小额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更多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工商、税务、城建、卫生、教育等部门要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1998〕12号)要求,尽快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已经提出具体措施的,要认真组织落实,防止政策“棚架”。
(三)加强下岗职工劳动合同管理,认真清理劳动关系。要坚持劳动用人制度改革的方向和市场就业取向,引导职工转变择业观念。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积极稳妥地处理好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下岗职工管理工作。
1、现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应当在6月底前全部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依法变更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对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已实现再就业以及3年协议期满仍未就业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2、下岗职工不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进了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不签协议的,不支付其基本生活费,3年期满以及3年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或实现再就业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3、企业职工已经与新工作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以及领取了工商执照并已从事半年以上个体劳动的,原企业应当及时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新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4、停薪留职职工停薪留职期间,原企业可以与之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停薪留职期满企业不能安排上岗的,应当安排其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本人不愿回企业或不愿进中心的,企业应当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今后不得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5、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放长假的职工,已经实现再就业的,企业应当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实现再就业的,应当安排其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6、下岗职工已实现再就业的,原来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企业解除下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后,要依法妥善解决好与下岗职工的债权债务问题,拖欠下岗职工的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社会保险费等,由企业支付,支付有困难的,应在协议中明确偿还时限,不得故意拖欠。
要加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规范中心运作。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事。对有生产任务的国有亏损企业,要鼓励走以分流为主的路子,减少下岗职工的数量,减轻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压力。对新下岗的职工要做到随下岗,随进中心,随签协议,随发生活费,随缴社会保险费,不得拖欠。
(四)进一步完善“三条保障线”制度。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通过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基本生活,最长时间为3年;保障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时间为2年;享受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切实保障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要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年底前在全省所有城镇建立完善有关制度,充分发挥保障作用。下岗职工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应享受本企业在住房、子女上学等方面的福利待遇。
二、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
(一)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通过扩大覆盖面、提高收缴率、完善省级统筹制度等措施,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以往欠发的养老金,要逐步补发。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拖欠的,要在6月底前补发完毕;属于企业拖欠的,要督促企业制定补发计划,并予以落实,力争9月底前补发完毕。为此要认真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努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要认真贯彻落实《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登记制度与缴费申报制度,将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重点做好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各地要组织专门队伍,对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及其个体经济组织,逐街逐户进行清查、登记,并依法办理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手续。对已参保的企业,要检查其从业人员是否已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没有纳入的,要尽快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凡是没有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年度审验时,要督促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必要时要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法院强制缴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企业参保服务窗口,在工商部门为新建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营业执照时,同时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再就业服务中心单立户头,在财政部门向再就业服务中心拨付经费时,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应缴数额,直接将养老、失业、医疗三项保险费用转入社会保险基金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单独为个体经济组织和从业人员开设服务窗口,主动为其参保和缴费提供服务。要积极采取措施,继续做好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和党政机关脱钩企业职工的参保和缴费工作。
2、认真抓好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清欠工作。保征缴是保发放的前提。要按照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征缴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征缴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督促企业按时缴费。对有钱不缴费的国有企业,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领导人作出处理。财政、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予以大力协助和支持,确保在1999年内使收缴率达到90%以上。对欠费企业要限期补缴,特别是那些有能力缴费的欠费大户,政府领导要亲自过问,对其法人代表,不得评先,不得晋级增薪,不得出国考察和购买小汽车。对长期关停企业的欠费形成呆帐、死帐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3、完善省级统筹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基金调剂,完善省级统筹,充分发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调剂和保障功能,在各地自我调剂、自求平衡的基础上,加强省级调剂。各地要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71号)精神,按时足额上解省级调剂金,保证调剂金及时到位,保证省级统筹的正常运行。对不按时上解调剂金的市地,除按豫政〔1998〕71号文件规定强制执行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紧收回被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要组织劳动、财政、审计等部门逐项落实回收计划,严格进行清查,在6月底以前全部清理偿还完毕。对不能按时清偿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基金要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和审计制度,建立社会监督机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三、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的有关工作
(一)尽快将行业统筹结余基金移交到位。原行业统筹单位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省审计厅、财政厅、劳动厅要在5月中旬前对原行业统筹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审计,保证结余基金尽快移交到位。对在移交过程中转移、挪用的,要尽快追缴;造成损失浪费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妥善解决行业统筹移交前的养老金拖欠问题。煤炭、有色、中建等行业单位要协助省劳动厅澄清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前养老金的欠发情况。省劳动厅、财政厅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指导帮助下,商有关行业单位,妥善处理好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前遗留下来的拖欠养老金等问题,认真做好原行业统筹企业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并将中央核拨的养老保险调剂金及时发放到离退休人员手中。
(三)认真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省劳动厅要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要求,进行认真的核定。经审核确认的统筹项目,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经确认的项目,由企业负担,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四、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一)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条件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条件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而且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必须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方可按此规定年龄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
上述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各部门和企业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情况进行清查处理。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由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省劳动厅负责,对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进行认真清理,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妥善处理;1999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有效,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1999年底仍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无效,由企业统筹安排。应当安排下岗的职工,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清理范围包括原行业统筹企业办理的提前退休和地方办理的提前退休。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退职和1998年1月1日前违反国家规定办理退休的,参照上述精神妥善处理。
(三)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职工正常退休仍由县劳动部门审批;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和退职,由县劳动部门审核后,报市地劳动部门审批;按“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和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职工,由县劳动部门审核并经市地劳动部门汇总后,报省劳动厅审批。原参加行业统筹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由各行业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劳动厅审批;没有行业省级主管部门的,由企业直接报省劳动厅审批。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统一由市地劳动部门负责。原行业统筹企业暂由所在市地劳动部门负责鉴定。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向市地级以上劳动部门每年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
(四)按照国家规定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1998〕22号)规定的办法计发,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时不再增设调节金。对于按纺织企业提前退休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减发养老金。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确保企业离退休人中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关系企业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涉及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宣传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典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劳动、经贸、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督促检查的力度,加强工作指导,共同把工作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