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为加强乡镇干部在县城镇以上城市(以下简称县城镇)住房建设与住房分配的管理,根据广东省委办公厅粤办发[1995]第18号文、粤办发[1996]第10号文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乡镇干部在县城镇建房购买商品房问题通知如下:
一、乡镇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建设住房分配和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政策规定,不得以配偶在县城镇工作或本人今后可能调回县城镇工作为理由,违反政策规定在县城镇用公款为自己建房、购买商品房。
二、各市、县、乡镇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用公款在县城镇为乡镇干部建住房,不准以集体名义在县城镇购买土地有偿或无偿分给乡镇干部建私房;不准在县城镇用公款购买商品房分配给乡镇干部。
三、乡镇干部(或配偶)原在县城镇工作,在县城镇分有公房并已参加房改购房,或己参加集资建房、购地建私房的,不准在乡镇再参加房改购房、集资建房、购地建私房;乡镇分配给其居住的住房应按规定标准缴交租金。干部调离乡镇工作后,要把租住住房退回产权单位,不得继续占用或留给他人使用。
四、乡镇干部不准以个人或配偶、经济未独立子女名义在县城镇购地建私房。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的,除退出既得利益外,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