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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辽宁省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正确地运用公文和加强公文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减少不必要的行文。凡是必须形成的文件,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严谨周密地起草,认真负责地审核,讲求文件质量和实效。凡是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坚决不发。凡是分级可以办理的,就不要由领导机关行文。凡是应当贯彻执行的公文,要及时、准确地发到所属单位,加强督促检查。凡是必须具体办理的公文,一定要及时落实到主管部门和承办人员,并加强催办,直到办完。省政府以下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遵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与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及时、准确、安全地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文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工的原则。凡属国家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需要行文时,应发挥职能作用,由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行文,不要提请党委行文或要求党组织联合行文。


    第四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应把保密纪律落实到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和规定在个人岗位责任制中认真执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保证做到处理公文不泄密、不失密。


    第五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人要重视行文工作,对于重要公文负责统一收发登记和管理,并要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协助国家行政机关领导人做好处理工作。
  公文处理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尽职尽责地完成任务。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有:
  命令(令)、指令,决定、决议,指示,布告、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共十类十五种。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开会议定的事项和主要精神,需要普遍传达贯彻的,依其职权范围,用公文格式,以会议纪要文种行文。只对与会单位有约束力的,在通常情况下,将会议纪要印发到与会单位遵守,不以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的公文格式发布。
  向同级机关行文请求或回复需要批准的事项,一律用函。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为采取行政措施,制定的办法、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不能单独作为公文文种使用,通常用公文文种中的通知发布,特别重要的用命令(令)发布。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取名行政法规中的“条例”。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公文格式一般包括:文件头部分、正文部分、文件尾部分所组成。
  一、文件头部分占十六开纸公文首页的三分之一或五分之二面积,印有发文机关名称、发文字号、密级、紧急程度、文件印数的编号、上行文的签发人。
  (一)文件头用醒目、整齐、庄重字体,印明发文机关全称,并加“文件”二字。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名头在首。一文一事的请示、批复公文,文件头面积可略小,只写发文机关全称,不加“文件”二字。
  (二)发文字号一般包括机关代字、年号、顺序号,置于文件头底线之上、发文机关名称之下,居于中间。机关代字应反映出主办单位,以利查询处理。几个机关联合行文,只标一个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三)需要保密的公文,应当根据秘密程度,在文件标题的右上角(和信封上)标明“绝密”、“机密”或“秘密”。
  (四)需要紧急办理的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的程度,在文件标题的右上角(和信封上)标明“急”或“特急”,列密级之上。
  (五)文件印数的编号置于文件首页的左上角。
  (六)向上级机关报送请示、报告,应注明签发人姓名,印在发文字号的同行右端。
  二、正文部分包括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落款、年月日、印章、附注等。
  (一)公文不可缺少标题。标题一般是由行文机关名称、公文的简要而准确的内容和文种名称组成。标题不宜太长。公文有了文件头,在标题中可以省可行文机关名称。标题中不要省去文件内容的表述,不要只援引来文发文字号代替标题中的内容。转发上级、同级机关文件时,在被转发机关文件标题上加“转发”二字即可,不必再加转发机关的“通知”文种,避免标题出现“……通知的通知”。下级机关继续转发时,也不必免提转发某某机关,可以沿用原转发标题,在正文中说明行文机关转发过程即可,以避免标题中重复出现转发字样。除发布和批转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可加书名号外,标题中一般不要出现标点符号。
  (二)除“布告”“公告”“通告”以外,公文都必须标明主送机关。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只能主送一个主管机关,不要多头请示。贯彻执行几个机关联合行文遇有问题需要请示时,也要请示一个主管机关,抄送有关机关。主送机关位于标题之下,在左端抬头单起一行。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文种,主送机关置于文件尾部分。
  (三)正文部分是公文内容的表述。需要使用数字符号标明层次时,标识的分级是:
  第一级用一、二、三、……
  第二级用(一)(二)(三)……
  第三级用1、2、3、……
  第四级用(1)(2)(3)……
  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体,按照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视需要用章、节、条、款、项、目标明层次。
  (四)公文有附件的,应将附件订在主件之后。附件的标题应在公文正文末尾之下,发文日期、印章之上。附件多的要注明顺序。
  (五)由于公文有文件头,在正文之末可不落制发文件的机关名称,只在右下方落发文日期即可。以电报形式发出的公文,要以发文机关名称和发文日期落款。
  (六)发文日期以公文的签发日期为准;经过会议批准的,以通过之日为准;几个机关联合行文的,以最后一个机关签发之日为准。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应在文件标题下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七)公文须加盖发文机关印章,盖在公文末尾发文日期处,以印章的下部边缘压年盖月。联合发文盖章的排列顺序应与文件头上的机关名称排列顺序一致,可以不压年盖月。“决定”“决议”文件,在文尾的空间处盖章即可。
  (八)公文需要附加说明发至范围、可否登报等,要用括弧注明,标在发文日期下端的末行。
  三、文件尾部分在公文末页下部用横线与正文部分加以区分,包括主题词、抄送栏、印发机关栏、印发份数等项。
  (一)主题词列在文件尾部分横线之上,由左向右横排,词目之间要有适当空白间隔。
  (二)抄送栏设在文件尾部的横线之下。抄报机关与抄送机关分列两段,抄报机关在上。“决定”“决议”文件的主送机关置于抄报、抄送机关之上。抄送只给有关机关,不得抄送无关单位。
  (三)印发机关栏设在抄送栏下,署公文印发机关的全称及实际印发日期。翻印机关全称及翻印日期要列其下。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八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文,主要是涉及本地区重大行政工作,需要向上级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需要采取行政措施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决定,需要向各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部署的工作和处理的重要问题,以及按照上级政府的规定应当行文的事项、省、省会所在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拟定提请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并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下级政府需要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的问题,可直接发函联系,不必报经上级政府转办处理。


    第十条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的行文,负责传达政府的指示、工作安排和所作决定,承办政府交办的任务,处理不必以政府名义、又不便以部门名义的行文事项。


    第十一条 属于各工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应由部门行文。同级部门之间应加强横向联系,互相行文能解决的问题不要请示政府转办。工作部门之间为处理共同有关的工作、有关的问题,应当联合行文,主办部门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议定。工作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协商一致时,一律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第十二条 各工作部门应主动向上级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请示问题、报告工作。也可以根据政府领导的授权和委托,代表本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联系工作,陈述要求,处理问题。也可以根据政府领导的交办,负责转发上级政府工作部门发给本级政府的函、通知和通报。


    第十三条 工作部门根据自己的职权范围,可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业务对口部门行文,部署业务方面工作和处理业务问题;如果涉及下级政府工作的统筹安排,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和有关规定,以通知、通报或函主送下级政府;还可以按照自己工作的职权范围、有关规定或根据本级政府的授权,答复下一级政府请示本级政府的有关业务工作问题。


    第十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请示问题应逐级上送,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越级行文:
  一、对上级机关的检举、控告;
  二、领导机关指定越级上报的事项(报时要加说明);
  三、情况特殊紧急,逐级上报会遭致损失的事项。上报时要抄报给越过的上级机关。
  对于违反规定的越级请示,收文机关可以退给发文机关。


    第十五条 请示与报告要严格分开。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问题,也不得要求“请批示”。请示的公文,一般应一文一事。除上级领导直接交办和过问的事项外,请示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也不要同时抄送同级和下级机关。


    第十六条 贯彻执行行政法规和规章,及需要下级机关遵照执行的上级领导机关行文,可以将原件翻印下发,受文机关应即贯彻执行。向下级机关转发上级机关文件,仅有一般的部署和要求,不要抄给上级机关;结合实际情况,有创造性地提出具体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的行文,及本机关制发的重要文件,应抄报有关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应根据请示内容写明一个主送机关,抄报另一机关,请主送机关负责处理。向下属受双重领导的机关行文时,要同时抄送下属机关的另一有关领导机关。


    第十八条 经过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报刊发表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如不另行文,应在报刊发表时注明。

 

第五章 公文的形成

    第十九条 公文的形成过程,包括:拟稿、审核、会签、签发、缮印、传递。


    第二十条 拟稿
  一、政府工作部门和办事机构,除认真做好本机关发文的起草工作外,要承担代拟本级政府公文草稿的任务,包括本部门要求政府批转的文件起草。
  二、起草公文,领导人要直接委托给谙熟该项工作和业务的专人承办,并且说明意图,讲清基本思想和主要观点,指出解决问题的原则和措施,而不要简单交办。
  起草重要公文,要由机关领导人亲自主持,指导起草工作,提出基本思想和主要观点、意见、办法。起草前要掌握周密的调查研究材料;起草时要善于把上级指示精神与实际情况结合起来,有创造性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成稿后,要经集体研究,并在适当范围内征求意见,集思广益,经过反复认真修改后定稿。


    第二十一条 草拟公文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符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符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应加以说明。
  二、情况要确实,观点要明确,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文字要精练,书写要工整,标点要准确,篇幅要力求简短。切忌表达不准,交待不清,模棱两可,词义含混。
  三、用词要准确、规范,不要滥用简称。叙及需要简化的事物名称时,第一次要用全称,注明简称以后可用简称。机关简称要规范化。
  四、对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核对准确,书写要规范。
  五、引用文件时,应写明发文机关、时间、发文字号、标题。复文应叙明来文年月日及来文字号、标题,以便受文机关查找。
  引用年月日时,应详写某年某月某日,不要用“明年”“上月”“前日”等语。年度应当写全,不要把“一九××年”简写成“××年”。
  六、公文中的数字,除发文字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百分比、专用术语和其他必须用阿拉伯数码者外,一般用汉字书写。在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应前后一致。涉及计量单位时,要使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七、起草公文必须使用规定的稿头纸。稿头纸应按公文格式和处理的责任需要,划分签发、会签、核稿、拟稿单位、拟稿人、标题、发文字号、主送、抄送、校对、印发时间等各栏,并须至填写清楚。
  八、起草公文的依据文件、重要参考资料,必须附在文稿之后,以便审核和存档。


    第二十二条 核稿
  一、审核公文草稿,各级领导人要层层把关。重要公文草稿须经集体研究。审核人要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时间。
  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有责任协助领导事先做好公文文稿的审核工作。审核的着眼点是,应不应行文,应由哪级机关行文;文稿内容是不是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有关规定;提出的意见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需要同有关部门协商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一致;文内涉及的人名和事件是否准确属实;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和处理程序是否合乎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会签
  一、公文文稿内容涉及有关地区、有关部门、有关方面的工作范围和职权的,都要经过会签而后行文。代上级机关草拟的公文文稿,应经有关方面会签而未会签的,上级机关拒收或退回重办。
  二、需要会签的公文文稿,内容复杂、紧急的,主办部门应派人主动登门到有关机关协商,或者邀请各有关机关开联席会议面商,有关机关要积极参与研究,经过协商达到意见一致,由各有关机关领导人签字。不要使文稿转来转去,延误时间。
  三、代政府草拟的公文文稿,在会签中遇有严重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或办公厅(室)可商请综合部门协调;如仍不一致时,由办公厅(室)请示政府有关领导人处理,主办部门和办公厅(室)要如实反映分歧的焦点和各方意见。


    第二十四条 签发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发出的公文,由本级机关领导人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由正职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一般情况下,由分工负责的副职领导人签发。涉及两个以上领导人职权分工的及需要互相照应的事项,由有关领导人会签或联合签署发出。有的公文可由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根据领导授权签发。


    第二十五条 用笔
  公文的起草、核搞、批办、签发,必须使用钢笔或毛笔,不得使用铅笔、红蓝铅笔、圆珠笔、彩笔。不得在装订线外边写字。用笔不符合要求的,应按要求重新处理。


    第二十六条 缮印
  经机关领导人签发的公文定稿,要由办公厅(室)文秘单位复核无误后印制公文正本。
  公文印刷时必须认真校对无误。印发后发现有错,应重印重发。
  公文盖印要端正、清晰,不得漏盖、错盖。对于不符合行文制度、原稿未经审核和签发、字迹模糊不易辨认的公文,以及超出发文份数的,不予盖印。
  直属上级机关的发文,除绝密或注明不翻印的以外,经本级机关的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要注明翻印的机关、时间和份数。


    第二十七条 传递
  一、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发送范围、份数,应当按照公文内容和工作需要,发给必须阅知和负责处理的单位,不按单位和个人的级别待遇发给。
  二、公文的发出,必须经过装封、编号、登记,并履行严密的传递、交接手续。
  三、传递带有秘密等级的文件时,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其中机密文件和绝密文件,必须通过机要通信渠道或者密封派人传递。

 

第六章 公文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机关的公文处理,包括从收文、批办、催办到完结的全部过程,应根据本机关的业务繁简和机构设置,本着减少环节、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的要求,确定处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 收文
  国家行政机关的文件,统由办公厅(室)的文书人员签收、拆封、登记、编号。除写明“亲收”“亲启”文件由本人拆封外,送给机关的文件都不得超过文书人员。亲收、亲启者认为有登记必要时,交给文书人员补办登记。
  代表机关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会议文件,也要交给文书人员登记,作为机关的收文。
  向政府领导人递送的公文、会议文件及拟以政府名义发文的文稿,统交办公厅(室)文书人员签收、登记,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要直接送给领导个人。


    第三十条 登记
  机关收文可按来文机关分类登记,分清党委机关、上级机关、平行机关、下级机关、工作部门等,以利查找、处理。
  对阅件、办件要作出标记。阅件系指各种报告、抄件等,只需收文机关了解来文的内容即可,不需采取措施处理的文件;办件是指需要收文机关认真办理的文件。
  有些没有密级等级且属不必要的越级行文,发给个人的抄件,无工作关系的多余抄件,没有阅、办和保存价值的公文,可不登记。


    第三十一条 分办
  公文的处理,由办公厅(室)负责文秘工作的单位协助机关的领导人处理。属于阅件,分送领导和有关机关人员阅读。阅读范围较广的,或按规定翻印,或组织传阅,或开会传达,要请示领导酌定。属于办件,对于有明确主管部门负责的,要在转办时提出处理意见和要求,直接转交主管部门处理;需要几个部门协商办理的,转交一个部门主办,由主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商办;对需紧急处理的公文,要提出办理的时限。
  办公厅(室)文秘单位协助领导处理公文分办时可使用“公文处理章”专用方戳。


    第三十二条 批办
  上级领导机关下达的文件和收文中事关重大、紧要、复杂的办件,由办公厅(室)文秘单位提出拟办的处理意见后,直接上送主管的领导人亲自批办。上送时应提供简要的背景情况和有关文件,以备领导人批示处理时参考。
  各级领导人批办文件要认真负责,处理及时,批示明确,并签署姓名。
  下级机关报来的请批文件,只需机关领导人批示或表态的问题,送请主管领导人签批后,将原件退回所请机关即可。


    第三十三条 承办
  主管部门收到交办公文后,应积极承办,抓紧确定处理措施,责任落实到人,限期办完。到期没能办完的,应主动向交办机关说明原因。
  承办部门确认交办的公文不属于自己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应迅速与交办机关交换意见,不要积压或自行转出处理。
  凡属承办的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和在既定政策、计划中能处理的事项,主管部门应直接答复来文机关,同时抄送交办机关备案。
  凡需以交办的领导机关名义行文处理的,承办的主管部门要负责代拟文稿,经与有关部门会签后,连同交办的文件,送回交办机关。


    第三十四条 会办
  领导机关交办处理的公文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工作时,由主办部门负责与有关部门研究协同处理。有关部门或应邀出席会议面商,或派人参加调查,或共同撰写文稿,应密切协作,相互配合,不得借由推诿。


    第三十五条 催办
  文秘单位应在公文处理过程中加强催办工作,建立有效的催办制度。对于送请领导人批示的文件、待定的文稿、传阅的文件,要及时提醒、催办。对于转给承办部门的办件,要按约期抓紧检查督促,直至办完。要针对承办部门办理文件的效率,分别采取打电话、发催办单、派人去、请人来的办法,了解办理情况,督促抓紧办理,必要时可直接催促承办部门的领导人办复。
  文秘单位催无结果时,领导人应亲自过问催办检查工作。
  各个部门对于承办的公文处理情况,应定期进行自查,做到心中有数,防止漏办和延误。同时,应将办件的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领导和办的机关。


    第三十六条 完结
  关于阅件,凡应阅知的人员都已签字、圈阅,算作处理完结。
  关于办件,已按领导人批示,认真承办,履行了处理程序,并有结果;对于上级文件,通过行文或其它方式贯彻执行已有着落;对于同级机关来函已经办理并有答复;对于下级机关请示已作研究并有交代,算作处理完结。

 

第七章 公文的保管

    第三十七条 清退
  阅完的公文要退给文秘单位文书管理人员统一处理,个人手中不得私存内部文件。有利用价值的要由文秘单位订卷留存一定时期。
  根据保密原则,发文机关应对绝密文件和必须收回的机密、秘密文件列出目录,通知收文机关按时清退,进行统一处理。


    第三十八条 立卷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根据国家有关文书档案管理的规定,制订出本机关的文件归档范围和保存期限表,以及不归档的文件、材料的具体规定。并且,实行平时立卷。
  公文处理完结后,应根据归档的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完善,按照文件的特征,文件的保管利用价值,文件之间的内在联系,准确地分类立卷。召开会议形成的文件、音像资料,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齐全,组卷归档。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活动形成的案卷必须做到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并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九条 利用
  立好的案卷,交由本机关档案室负责保管和提供利用。根据档案管理的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机关内非档案机构和个人,不得保留应当存档的案卷。
  对于进馆前的档案查找、利用,机关档案室应规定借阅的手续制度,既要有利于提供服务,又要注意保密和保证档案的完整无损。


    第四十条 销毁
  没有存档必要的公文和失去存查价值的案卷,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人批准,可定期销毁。销毁文件,应采取焚烧办法或送指定的造纸厂保密车间捣成纸浆,并要派人监督。销毁保密文件要进行登记,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三月六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辽宁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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