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经贸委《关于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实施意见
(市经贸委 2002年7月25日)
为加快我市墙体材料革新步伐,全面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根据《
江西省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暂行办法》,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转变观念,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取代实心粘土砖,是我国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也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我市是全省重要工业城市,城市化水平在全省名列前茅。目前我市城市建设日新月异,需要使用大量的墙体材料,而且,我市引进外资建立了江西金罗莎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利用粉煤灰生产新型墙材,解决了新型墙材不足的问题,为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但受传统观念和习惯的影响,我市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还存在一定差距。实心粘土砖的普遍使用,造成了土地的严重浪费。为此,必须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树立节约土地,保护子孙后代利益的观念,全面推广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二、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墙改工作,采取措施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粘土实心砖的生产和使用。
㈠市、县(区)属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不得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已办的实心粘土砖厂必须创造条件掺用一定比例的粉煤灰、煤矸石。
㈡凡在市区和县城的城市规划区(含开发区)内的建设工程,应以新型墙体材料规划设计,采用新型墙体材料,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其中,凡由市、县(区)财政安排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必须按新型墙体材料设计,使用空心砌块或煤渣砖以及其它新型墙材为墙体材料,一律不得以实心粘土砖作为承重和填充墙体材料。
㈢在市区和县城的城市规划区(含开发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以及上述区域外总投资为3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个人)必须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元的标准缴纳专项用费。未按规定缴纳专项用费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㈣凡按规定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个人),可以凭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单位出具的供货合同及收款凭证,经墙革办核实后退还专项用费。
㈤建设部门的设计、质检、监理机构及市、县(区)墙革办应把好有关手续关,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广泛使用。
三、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推进墙体革新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加强组织协调工作,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开发的计划管理,支持和鼓励建设单位(个人)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要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加强市场管理,确保生产、使用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墙革办要加强配合,共同制定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计划,加强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